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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聚賭同罪何以不同罰

2014-05-21 09:2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江西省紀委監察廳的一則通報,日前引起廣泛關注:今年3月,撫州南城縣常務副縣長曹志剛、縣紀委副書記席新國等聚眾賭博,曹志剛、席新國被免職並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而一起參與賭博的社會人員章某、張某、嚴某,則被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同涉聚賭,幹部曹志剛等被免職,而章某等3人則被抓,這也被不少網民解讀為“執法標準不統一”“看人下菜碟”。個中的公平焦慮當被正視,但就該案而言,説執法不公仍為時尚早。

  從通報看,8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被認定為賭博,參賭官員構成違紀已屬蓋棺定論。但就眼下看,該通報對當日聚賭的情形並無細化説明,參賭人員的主從關係、賭資幾何,暫時還未知。因此,他們的賭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情節輕重,還需警方進一步偵查。

  事實上,通報中提及的章某等社會人員“被移交公安部門處理”,這處理未必是羈押、逮捕、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也可能是詢問偵查。而曹志剛等官員被免職,也不意味著,他們若違法,沒有後續的法律追責。要知道,紀委也只能通報其職權範疇內的黨紀處分,至於違法犯罪行為該由公安機關偵查,經司法機關裁斷。貿然説“官員涉險過關、庶民鋃鐺入獄”,有失偏頗。

  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國刑法中明確,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達到一定數額即構成賭博罪,“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即可構成聚眾賭博,因賭資較小或情節較輕的,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賭博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官員就在此列,他們非但不能因特定身份免責,往往還須承擔黨紀和法律的雙重制裁。

  説到底,“官”“民”聚賭,同罪未必同罰。在同涉違法的情況下,官員還得受黨紀處分,而黨紀處分在法律責任面前具有疊加效應。公眾擔心處罰因“官”“民”身份而區別對待,也是擔心執法不公,擔心以紀代法。基於此,在該案中,公安等部門顯然應一視同仁,在執法標準上一碗水端平。

  □陳儀佳(法官)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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