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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保”如何讓失地農民安度晚年

2014-02-13 09:14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 觀察家

  合併後的“城鄉居保”,必須重新考慮確定養老金標準的原則,並通過一段時間的過渡,使之能夠真正確保滿足“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前不久國務院“統一城鄉居保”的決定,引起廣泛關注。《新京報》也刊文從解決“養老碎片化”層面,闡述其意義。

  首先應認識到,決定中所指的“城鎮居民”,並非居住在城鎮的全部居民,而只是“城鎮未就業群體”。

  就“統一城鄉居保”而言,合併和統一其實並不存在操作難度。早在2007年,十七大報告中就第一次提出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概念。隨即,2009年國務院出臺指導意見,開始試點新農保;2011年國務院再次出臺指導意見,城居保(城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也開始試點。這兩項制度的目標群體有著很多相似之處,比如保障對象都沒有長期穩定的工作,更沒有固定單位。正因為二者“DNA”排列非常相近,所以將其合併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難做到。

  有評論認為,“統一城鄉居保”並非制度性改革,僅有技術性意義。但如果聯繫近來一直很熱的“城鎮化”議題,就會知道,也許背景並不簡單。現在“城鎮化”的政策設計和制度安排,是要把農村勞動力轉移出來,讓他們到中小城市乃至小城鎮就業和安家。但現在的中青年人也會變老,到那時應正值中國老齡化高峰,所以,將新農保設計的低成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展到“城鎮居民”,並將兩種身份的養老制度合二而一,從某種意義上説,就是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來解決“新移民”未來的養老問題。

  據網友計算,當前城市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是新農保的30多倍,後者較低的養老金標準顯然難以滿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對於新農保而言,以往可以“農民手中有土地”為由作解釋。但對合併了的“城鄉居保”,對被“城鎮化”後的失地農民,其晚年如何“安度”確實堪憂。

  這些並非“杞人憂天”。基於此,合併後的“城鄉居保”,必須重新考慮確定養老金標準的原則,並通過一段時間的過渡,使之能夠真正確保滿足“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從這意義上説,“統一城鄉居保”僅是邁出第一步。

  □唐鈞(學者)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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