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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生乳新國標制定過程應公開

2013-12-20 13:53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如果涉及公眾利益的資訊公開只是個“自選動作”,那麼掌握資訊優勢的一方與渴望獲悉資訊的一方地位也就註定是不平等的,知情權得不到切實保障幾乎不可避免。

  因申請公開指定“生乳”等66項食品安全國標的《會議紀要》遭拒,鄭州消費者趙正軍將國家衛計委告上法庭。昨日,北京一中院公開審理並當庭駁回了趙正軍的訴訟請求。(2013年12月17日《新京報》)

  2010年,原衛生部(現國家衛計委)公佈了新修訂的生乳標準,新標準中蛋白質含量遠低於發達國家3克以上的標準,而菌落總數放寬數倍後,是美國、歐盟標準的20倍。這項新規當即掀起了一場全國性的輿論大戰,正反雙方涇渭分明地展開了綿延數月之久的針鋒相對的大論戰。期間,從一開始單純圍繞新國標的制定究竟應該以科學為先還是國情為先,到抽絲剝繭地揭開新國標制定過程背後的故事,憑藉強大經濟、政治影響力“綁架”國標的利益集團,多位被“打招呼”甚至行政“手段”禁言的乳業專家等角色陸續進入公眾視野,新國標出臺的討論過程中到底有沒有暗箱操作也隨之成為關注焦點。

  真相究竟如何?從2011年12月開始,趙正軍向原衛生部提出資訊公開申請,要求重點公開生乳新國標制定會議紀要。遭拒後,趙正軍便開始了充滿波折的起訴之路。

  雙方幾番對簿公堂,爭議的關鍵就是知情權的範圍。趙正軍主張,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他申請的《會議紀要》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予公開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會議紀要屬於處於審議、討論過程中的資訊,因此其有權知道這一標準如何出爐的,有權要求重新制定。

  而衛計委表示,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獲取的內部管理資訊及處於討論、研究或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一般不屬《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資訊。另外,本案中最終資訊“生乳”標準已公開。

  這次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決稱,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將行政決策過程中的政府資訊均排除于公開範圍之外沒有法律依據。而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作出前能夠充分匯集不同觀點,從而保證行政決策的正確作出,對實現“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同樣具有重要意義。經權衡,法院認為,對於在行政機關內部交換意見的政府資訊,無論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公開,還是在行政決策作出後公開,均可能導致在行政機關內部難以坦率地表達意見,故此類政府資訊應免於公開,一審判決駁回趙正軍的訴求。

  因為害怕自己的觀點被人提意見,於是就要關起門來開會決定關係到他人的事?這樣的邏輯顯然存在很大問題。

  就是當學生交篇論文還要經過答辯呢,專家們的“答辯”經驗不可能少吧,怎麼一提起要公開接受意見就“嚇尿”呢?如果硬是要顧忌有部分容易“嚇尿”的代表們會不敢説真話,也可以試試只公開意見、觀點而不公開發言人的方式吧?這其實就跟不記名投票一樣的,記名投票怕有人不敢投出真實意願,匿名就解決了,因為真正有價值的是真實意願投給誰,而不是誰投了票。在標準制定過程中,重要的是制定過程是否合規,意見表達是否充分,審議是否有理有據,而不在於到底哪句話是誰説的,對嗎?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將行政決策過程中的政府資訊均排除于公開範圍之外沒有法律依據。”這句話讀來資訊量好大:它雖然貌似是説“沒有法律支援排除于公開範圍之外”,但是也沒明確“有法律支援”以及“範圍”到底怎麼定。所以,這已註定扯不清。儘管趙先生表示還要上訴,筆者對最終結局並不樂觀。

  如果涉及公眾利益的資訊公開只是個“自選動作”,那麼掌握資訊優勢的一方與渴望獲悉資訊的一方地位也就註定是不平等的,知情權得不到切實保障幾乎不可避免。要想一碗水端平,就必須有一些針對優勢方的帶有強制性的約束,真正考驗決策者智慧的恰恰就是在這些容易産生矛盾衝突的灰色地帶找準一處平衡位置,並將它明確標示出來。

  周照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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