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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最高將獲價款3倍賠償 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013-10-31 14:19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10月31日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遭遇經營者欺詐行為時,可獲得商品或服務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經營者存在侮辱誹謗、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傳統立法觀念中,主張有損害才有賠償,是填平損害原則,即有一賠一,有二賠二。1994年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創造性地將懲罰性賠償規定在該法第49條之中。《消法》頒布二十年來,這一條款對於喚起消費者維權意識,遏制欺詐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

  懲罰性賠償機制的建立,有助於激勵消費者的主動維權意願,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此,新《消法》在原有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出了新的規定。

  新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中消協獲悉,新《消法》在懲罰性賠償方面做出了很大調整。中消協分析,一是提高了針對一般性欺詐行為的賠償數額,由過去的增加賠償一倍的商品、服務價款,提升到現在的增加賠償三倍的商品、服務價款;二是規定了最低賠償金,解決了一些商品和服務價款過低,懲罰性賠償沒有力度,不利於動員消費者維權,使不法經營者得不到應有懲戒的問題;三是規定了經營者明知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受損的,除可視情況依法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以造成消費者死亡為例,所受損失可能包括人身傷害損失(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財産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計算懲罰性賠償時要將所有損失合計後再乘以“2”。這一規定大大提升了懲罰性賠償額度,有助於對不法經營者形成有效震懾。

  案例

  2002年8月,消費者朱某以28.5萬元的價格,從四川某公司達州分公司購買了一輛轎車。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訴朱敏,他所買的車是一輛事故車。從當事計程車司機、當地交警支隊以及相關保險公司那裏,朱某相繼找到了確鑿證據。2004年4月,朱某向達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判令四川某公司達州分公司退車並加倍賠償。2004年8月,達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有欺詐行為,支援原告朱敏的訴訟請求,判定該車仍歸原告使用,被告賠償原告28.5萬元。被告不服,上訴至達州中院,達州中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此後,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2005年12月19日,省高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中新網財經頻道)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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