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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拆遷農民熱衷“種”房為哪般

2013-06-28 13:50 來源:經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要杜絕村民的“種”房行為,不僅要改變現行條條分兵把守難以形成合力、塊塊屬地化監管自相矛盾的違法建築監管體制,還要對土地徵收制度加以修改完善

  有報道稱,陜西省西鹹新區灃東新城夢白村近日出現了一件怪事——農民在農田裏不種莊稼,卻“種”起了房子,且所“種”樓房多無樓梯,根本不能住人。當地國土管理部門雖較早發現了該類違法建築,下達了拆除通知書,但一直找不到合適的時機加以拆除。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拆除違法建築時不僅不予賠償,違建者還需自己承擔拆遷費用,甚至還會被罰款。既然如此,村民們為何還敢冒險“種”房呢?仔細分析夢白村的“種”房一事,或許能發現某些“道道”。

  首先,該事例揭示出城市拆遷過程中存在有法不依現象。在很多城中村或村莊拆遷前夕,村民們便大肆搶“種”房子,以期獲得更多的拆遷賠償,甚至一些地方還出現了專門“種”房的特種建築隊。這説明一個事實:在拆遷實踐中,拆遷人雖然嘴上説不給違法建築以賠償,但為了減少拆遷阻力,還是會明裏暗裏給違法建築以一定的賠償,讓違法者覺得有利可圖、有利可期。

  其次,有些城市尤其在城鄉接合部,違法建築層出不窮、久治不愈,與政府違法建築監管體制的缺失密切相關。違法建築監管由眾多部門分兵把守,難以形成合力。搞一次拆除違法建築行動,往往需要國土、規劃、消防、醫療、基層政府、村委會等十幾個單位集體參與。當面對群體搶建違法建築時,國土或規劃部門常常感到力不從心,遲遲不能有效制止和拆除。

  再次,我國對農村的違法建築監管,過於強調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的屬地化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一方面,搞違法建築藉以發展所謂“守護型”經濟,被視為城鄉接合部發展的“捷徑”,而且鄉鎮、村委會領導在任期內都有經濟發展方面的硬指標。另一方面,上級又要求他們對違法建築負屬地化監管責任。其結果只能是當上級政府大搞拆除違法建築時,基層幹部往往不得不“服從命令聽指揮”;等到拆違高潮過去,他們就可能對違法建設“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自己也偷偷摸摸地修起了違法建築。

  從某種意義上講,村民“種”房有相關補償標準偏低的客觀原因。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賠付標準偏低,徵地時如果地上物不是樹木或建築物,而是普通莊稼,所獲賠償更是低得可憐。夢白村村民的“種”房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講,正是對現行不合理的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的非理性應對。

  可見,要杜絕村民的“種”房行為,不僅要改變現行條條分兵把守難以形成合力、塊塊屬地化監管自相矛盾的違法建築監管體制,還要對土地徵收制度加以修改完善。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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