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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城鎮化建設應以盤活村鎮經濟為前提

2013-05-27 10:39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發改委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之一是“城鎮化和統籌城鄉相關改革”,內容包括研究和制定城鎮化發展規劃,積極穩妥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資體制等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産權確權、登記、頒證制度等。我認為上述重點工作對於廣東下一步推動城鎮化進程,實現廣東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至關重要。

  城鎮化率越高不一定越能拉動內需,從長遠看,必須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城鎮化戰略

  “城鎮化是改革的最大紅利”,要繼續推動城鎮化進程,就是要繼續鼓勵更多的農村人口到城市居住。畢竟從規模經濟的角度出發,城市人口越集中,越有機會和條件提供大規模而有效率的公交運輸、醫療和教育等服務,而商品批發、零售、餐飲、物流等與內需息息相關的行業也將得以快速成長,內需被激活又會反過來刺激製造業尤其是先進製造業的復蘇和可持續發展。對於廣東而言,此時我們不再需要高度依賴外貿出口的增長來維持經濟成長,從而真正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但是,上述城鎮化率越高越能拉動內需增長的説法不一定能夠成立:一是如何判斷某一位在城市居住的人士是暫時居住還是永久居住?如果屬於暫時居住而其戶籍依然在農村,又如何判斷該人士何時會返回原居住地?二是即使其短期內不會回到原居住地,其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以及本人享受醫療、社保乃至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是否與擁有本地戶籍人士一樣?據測算,一名在城市居住人士的年平均費用是8萬元,按照目前7億城市人口計算,城市人口一年需要花費56萬億元,這筆錢從何而來?不可能全部源於政府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至少相當部分資金需要依靠民間渠道籌集,但是民間資金投入基建項目的前提是項目的經濟效益可觀,否則在城鎮化進程中會衍生出産能過剩的問題。更有甚者,農村人口過度向城市遷移會帶來城市承受力不勝負荷,尤其是地方財政支出捉襟見肘,同時還會出現以環境污染、交通擁堵、就業壓力龐大、房地産價格畸高為特徵的“大城市病”。因此,從長遠角度出發,廣東必須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城鎮化戰略,那就是在地城鎮化。

  在地城鎮化戰略就是農村人口不離開農村,把農村建設成為新型的城鎮

  在地城鎮化戰略的特點是農村人口不離開農村,而是把農村建設成為新型的城鎮。從國際經驗看,城鎮化並非都是建設大規模的人口聚集的特大型城市,恰恰相反,是發揮中小城鎮的作用。例如瑞士,其真正算得上大城市的只有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的蘇黎世,瑞士的首都伯爾尼只能算是中小城鎮;再如德國的首都柏林,其繁華程度難以望廣州之項背。

  對於廣東來説,由於過去30年吸引了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在珠三角地區工作和生活,讓這些人群都集中遷移到廣州、深圳這樣的城市,一是這兩個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不勝負荷,二是難以讓這兩個城市提升消費層次,反過來制約了內需的擴大和廣東經濟增長方式的有效轉變。因此,廣東在地城鎮化應該把工作重點放在如何通過盤活村鎮的集體資産,讓村民們在不離開其原本居住地的前提下得以安居樂業,我們可以將此項工程稱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之所以説是新農村,是因為目前的大多數農村已經跟農業沒有太大關係了,我們不應稱這些目前居住在農村的人員為農民,而只能説是村民或者居民。我們改變的不僅僅是村委會改為居委會的牌子,更重要的是遊戲規則以及人的行為準則和規範的改變。

  在地城鎮化的第一步是盤活村鎮集體資産,在此前提下讓有條件的中心鎮向鎮級市方向發展

  目前廣東的村鎮普遍建立了經濟聯合社和總社,但是這种經濟組織既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是有限責任公司,村民作為經濟聯合社名義上的股東並無法對該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決策施加任何影響,如此一來,容易産生村長和村支書“劫持”集體資産甚至産生私相授受等腐敗現象。因此,在地城鎮化的第一步,應該是把村級的經濟聯合社和鎮級的經濟聯合總社的股權作徹底的市場化,先讓獨立的評估機構對村民的股份進行估值,並允許其按照估值把股份折算成新成立的村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讓其成為公司法下可以有效行使相應權利的真正股東,讓股份公司得以在經營權和所有權相分離的前提下聘請職業經理人對集體資産進行有效運營,從而讓集體資産保值和增值。在村鎮集體資産得以盤活的前提下,廣東目前有條件的中心鎮完全可以向鎮級市方向發展,即完全按照宜居的標準來規劃建設一個城鎮,省政府則鼓勵這些城鎮按照自身的條件和優勢來發展合適的産業,從而為轄區的居民提供盡可能多的就業機會。同時,省、市、縣(區)三級政府通過協商,就提供鎮村居民(村民)基本公共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的來源作出合理安排,主要是對財力較弱的鎮提供財政轉移支付。如此一來,以村鎮經濟盤活為前提,鎮級市為依託,村民離土不離“村”的廣東新型城鎮化的雛形將得以形成,伴隨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廣東將在城鎮化和城鄉統籌發展上為全國其他省區推進類似的改革積累經驗。

  □林 江

  作者係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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