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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收入分佈真實狀況未得到清晰認識

2013-04-22 10:10 來源:中國證券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要解決一個問題,首先就需要認識這個問題。從2004年國家發改委開始起草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算起,我國國民收入改革歷時已近十年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真實狀況卻始終沒有弄清楚。

  1、高收入統計數據缺乏核實手段,存在普遍的瞞報現象

  當前,我國居民收入情況是國家統計局系統通過向住戶發放調查表的方式來獲得。這必然就會出現一種傾向,即收入越高的人越不願意填報自己的真實收入。這其中有諸多原因,但主要有兩種:一是出於偷逃稅目的而少報和漏報。個稅是一個累進稅,收入越高,不僅繳納的基數越大,而且平均稅率越高,因而高收入者具有少報漏報的傾向。二是缺乏完善的稅收監管體系。目前,比較好徵收的是各單位發放的工資收入,而高收入的主要收入都是非工資性收入,包括經營性收入、財産性收入和其他非工資收入,對於居民這些收入,目前的稅收體制難以有效監管,這就使得高收入者少報漏報稅難以被發現,自然就難以被懲罰。

  理論上講,收入差距越大,高收入者繳納的稅負比重會相對更大。中國的收入差距已經非常大,但中低收入階層依然是納稅的主體。相關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的個稅總收入中,工薪階層個稅所佔比重超過65%,近幾年來隨著個稅改革,工薪階層個稅佔比有所下降,但依然在50%左右。這在一定程度上説明中低收入者仍是個稅的主要承擔者,個稅未完全體現出“高收入者多納稅”的原則。換句話説,高收入瞞報收入的現象依然較為嚴重。

  高收入者瞞報、漏繳比較嚴重,中低收入階層成為納稅主體。這一現象與目前我國存在的粗放式徵收體制有關。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是依靠大單位、企業的工資代扣來徵收,實際上這就是一個懶人的管理體制,操作起來方便,徵收成本極低。但問題在於,高收入者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趨勢,工資性收入比重下降,經營性收入、財産性收入等比重上升,這種嚴重依靠工資代扣的方式必然導致高收入者的不完全徵稅。

  一個完整的稅收體制,它自己應該有方便良好的財産申報和監督體制。只有這樣,才能了解各個階層的收入情況,才能管理好各個階層的賦稅,改變當前個稅徵收不合理現象。

  2、我國居民收入中存在規模巨大的第四次分配收入,並未納入政府統計範疇

  第四次分配收入是指未納入政府正規統計體系、不向政府申報納稅的那一部分收入。其中,小部分屬於合法收入,相當部分是違法收入,剩下部分難以界定其合法性,則屬於人們常説的灰色收入範疇。

  王小魯研究員推算的結果顯示,第四次分配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規模巨大。2008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為23.2萬億元,而官方統計的城鄉住戶收入統計數據為14.0萬億元,即第四次收入分配的規模為9.26萬億元,佔GDP的30%,其中定義為灰色收入的部分為5.4萬億元。二是增長速度快。與2005年相比,2008年居民第四次分配收入增長了91%,而按國家統計局數據計算,2008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即前三次分配完成之後的收入)只上升了57.4%,前者增速是後者的1.6倍。另外,如果將第四次分配的收入加入其中,2008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將比2005年增長69.3%,與名義GDP的增長幅度71.4%基本持平。這一數據能夠對近幾年,我國個人消費與投資的一些現象給予比官方數據更好的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灰色收入”毫無疑問是一種現實存在,卻因為其外延與內涵界定方面存在著爭議,有關表述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被刪除了。《政府工作報告》中的原文“堅決打擊取締非法收入,規範灰色收入”被改為“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這樣一來,“灰色收入”作為現實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甚至可以説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其規範和管理卻面臨師出無名的尷尬,其解決方案自然更是無從談起了。

  我們可以認為,只要灰色收入或者説第四次分配問題一天沒有得到正面重視,國民收入的真實性就一天難以認清,國民收入分配問題也就必定難以解決。

  3、官方數據與學者認知存在較大差異

  鋻於目前國家統計體系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許多專家學者嘗試著通過各種方法來獲得更為正確的數據。從已經公開的結果看,學者們的數據與官方的數據往往相差甚遠。

  第一,最低收入與最高收入差距

  根據王小魯教授的研究,城鎮居民10%最低收入分組的每人平均收入5350元,只是官方數據4754元的1.1倍,而最高收入分組的每人平均收入達到13.9萬元,是官方公佈4.4萬元的3.2倍。因此貧富差距實際已經達到26倍,而非官方統計的9倍。而如果把城市最高收入人群與農村最低收入人群(各佔總人口10%)作比較的話,收入差距則高達65倍,而官方數據是23倍。

  根據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甘犁教授的研究,2010年最高收入10%的家庭在總收入中的比例為57%,最高收入5%的家庭收入佔總收入的44%。由於2010年我國城鎮化率為49.95%,而且中國的富人基本上已經被統計入城鎮化之中,所以大體上可以認為,城鎮中最高收入10%的家庭就是全國範圍內最高收入5%的家庭。根據2011年統計局年鑒的相關數據,我們計算得出,2010年最高收入10%的家庭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例為25%,最高收入5%的家庭收入佔總收入的15%,均不到甘犁教授推算數據的一半。

  第二,基尼系數

  國家統計局曾經在2000年公佈中國基尼系數為0.412,之後的十二年間再未發佈基尼系數,僅在《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統計監測報告(2011)》中曾有過“2010年基尼系數略高於2000年的0.412”這一模糊表述。按國家統計局的解釋,主要原因是,受長期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城鄉居民收入統計指標不一致、農民工歸類不明確,無法簡單加總得到全體居民收入。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家統計局2012年制定了新的一體化住戶調查制度,建立了統一的收入指標體系,抽選了統一的調查樣本,盡可能消除了城鄉居民收入指標口徑不一致和高收入戶樣本偏差對基尼系數的影響,測算得到2003年至2012年全體居民收入基尼系數。

  由於存在著對高收入階層收入無法監控、對灰色收入無法推算的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官方公佈的基尼系數必然偏低。一些研究機構發佈的基尼系數明顯高於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其中,西南財經大學發佈的基尼系數影響力較大,被業內人士認為相對接近實際水準。根據2012年12月9日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發佈的報告顯示,2010年中國家庭的基尼系數為0.61,大大高於國家統計局0.481的水準。按照前者的數據來衡量,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已經進入“差距懸殊”狀態,而按後者衡量還只是處於“差距過大”時期(注:國家統計局住戶調查辦公室主任的王萍萍《關於我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測算的幾個問題》文中指出:國際上並沒有一個組織或教科書給出最適合的基尼系數標準,但有不少人認為基尼系數小于0.2時,居民收入過於平均,0.2-0.3之間時較為平均,0.3-0.4之間時比較合理,0.4-0.5時差距過大,大於0.5時差距懸殊)。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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