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推行中央地方兼顧型稅制,房産稅作為地方稅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日本地方政府的重要稅源之一。
根據日本《地方稅法》的具體分類,絕對字面上的房産稅並不存在,但按照房産稅的實質內涵進行分類,具體包括固定資産稅、城市規劃稅、事業所得稅三類。對於這三類稅收的規定,按照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地方政府只享有對部分稅的解釋或者減免許可權
固定資産稅
日本固定資産稅開徵已有60多個年頭,它源於1950年日本政府依據夏普使節團的《日本稅制報告》建議(俗稱“夏普勸告”),以公平租稅制度、改善租稅管理、強化地方財政為基本原則,對之前存在的地租、房屋稅和對特定種類折舊資産的各種稅進行一體化整合,從而創立了固定資産稅。
固定資産稅被劃歸市町村政府,成為了市町村的主要稅源。它通過土地市場運轉的調節,保證了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但難以稱作政府進行地價抑制的主要手段,固定資産稅的開徵對房價偏高情形的控制比較有限。
總體來説,日本固定資産稅具有稅源較穩、稅基較寬、從價徵收、評估合理、稅率較低、設計完善等特徵。具體而言,日本固定資産稅是以土地、住宅及折舊資産為課稅對象,全國推行標準稅率,稅率為1.4%,沒有限制稅率。課稅日期是每年的1月1日。
在徵收主體上,徵稅機關主要由固定資産所在的市町村予以徵收,但東京都的特別區由東京都來徵收。在納稅人方面,由於日本實行土地私有制,固定資産稅採用對所有人徵稅原則,納稅義務人是課稅日期當天市町村區域內固定資産的所有人,即《土地登記簿》、《房屋登記簿》、《土地補充徵稅臺賬》、《房屋補充徵稅臺賬》中登記的或被登記的所有人。
徵收標準則以基準年度課稅日期當日的市場價格為準,具體被登記在由市町村編制的《固定資産臺賬》中。徵收程式則構建了相對完備的稅收徵管體系,包括多環節的評估程式、以會計賬本為核心的登記程式、納稅義務人的閱覽程式以及納稅人的申訴程式。
在稅收免征標準方面,對土地徵稅標準額度不足30萬日元、房屋徵稅標準額度不足20萬日元的情形,不予徵收固定資産稅。稅收減徵標準則在日本法令中規定較多。例如,住宅用地的減免,住宅用地在200平方米的部分被稱為“小規模住宅用地”,按課稅標準的六分之一進行課徵;超過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稱為“一般住宅用地”,按課稅標準的三分之一進行課徵。但是,日本相關法律也規定,土地上的建築面積,不能超過土地面積的10倍。
城市規劃稅
在1950年的日本稅制改革過程中,城市規劃稅曾被併入水利土地收益稅之中,但自1956年開始,城市規劃稅又被重新列為獨立稅種並由市町村進行徵收。
城市規劃稅作為一種目的稅收,源於城市如果進行事業規劃很可能將提高周邊土地、房屋的利用價值,為維護社會公平,並保障稅收正義,日本政府特別對此情況專設了城市規劃稅這一稅種,最終為市町村的城市規劃或土地區劃整理等公共事業提供必備的資金。
城市規劃稅具體內容的突出特點是課稅對象比較特殊,原則上指在城市規劃區城內的土地、房屋;徵收標準為城區土地、房屋的評估值;稅收稅率主要由市町村自定,並規定了最高限制稅率為0.3%。其他方面的規定,基本上與固定資産稅類似。
事業所得稅
1975年日本新設事業所得稅,這也是一種特定目的稅,旨在改善城市的基本環境。按照日本的法令,事業所得稅的開徵不得在居住人口少於30萬人的城市進行,目前仍局限在東京、名古屋、京都、神戶等大都市。
事業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指由於營業需要而進行新建和擴建的房屋;納稅人為房屋所有者和房屋使用者。
徵收標準由納稅人自報房屋面積。稅收稅率則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設立了兩種稅率:一是對於提供營業用的房屋建築,由房屋建築所有者繳納,按每平方米6000日元徵收;二是對於從事營業活動的房屋建築,由房屋經營使用者繳納,對房屋按每平方米6000日元徵稅和按支付僱員總報酬的0.25%徵稅。
關於徵稅期限,自然人納稅人應在次年3月15日前繳納,法人納稅人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繳納。 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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