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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確立消費者優先原則

2014-03-03 11:20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我國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推動食品安全法律適時修訂、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目前,以食品安全監管“大部制”改革為標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為了同步推進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完善,發揮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合力,提升我國食品安全總體水準,亟須在食品安全法修訂中確立消費者優先原則,在食品安全監管中貫徹消費者優先原則。

  消費者優先原則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將消費者利益放在首位,將保障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利作為首要目標,確保消費者能夠自由選擇安全的食品。在食品安全監管實踐中,消費者優先原則具體體現為三個制度:食品安全監管處罰制度通過震懾違法犯罪行為保護消費者生命健康權;食品安全資訊披露制度通過增加資訊供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教育制度通過普及專業知識提高消費者安全食品選擇能力。

  長期以來,食品安全監管中消費者優先原則不明確,導致食品安全監管處罰難以落實、資訊披露效率低和消費者教育不到位,降低了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要實現國務院提出的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提升我國食品安全總體水準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必須建立基於消費者優先原則的食品安全監管處罰制度、資訊披露制度和消費者教育制度。借鑒國際經驗,根據我國實際,可以將基於消費者優先原則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改革思路梳理為以下幾個方面。

  以食品安全法修訂為契機,從法律上明確消費者優先的食品安全監管原則。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基本沒有提及消費者優先原則,正在醞釀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修訂為彌補這一缺陷提供了機會。具體而言,食品安全監管處罰應強化監管部門問責和違法犯罪懲處;資訊披露方面應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教育方面應加強專業知識教育。

  把履職情況作為考核依據,強化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問責制。切實從理念上將過去經濟發展優先轉變為消費者(公眾利益)優先,建立以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為基礎的考核制度。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根據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履職情況確定其責任。如果由於監管部門和人員失職瀆職導致食品安全事件,就要嚴格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否則,就應從輕處罰甚至免責。

  建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食品安全違法懲處力度。所謂“治亂需用重典”,我國目前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與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懲處力度不夠有很大關係。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調整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也需修訂和完善。利用法律修訂的契機,建立基於社會危害和消費者心理損失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強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威懾力。同時,建立有效的消費者集體訴訟機制,保證懲罰性賠償的實施。

  在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協調下,建立權威的資訊收集、管理、發佈制度和消費者教育制度。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食品安全監管最高協調機構,具備協調各部門資訊管理和發佈的先天優勢。應構建覆蓋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資訊平臺,制定各部門資訊收集、管理和發佈標準。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統一的準則下,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資訊收集、管理和發佈,確保公開發佈資訊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及時性。通過開展食品安全知識普及教育活動,利用新聞媒體進行食品安全資訊報道和解讀,引導社會公眾形成食品安全正確認知。

  (作者單位:南京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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