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疾”新華社發
廣東省屬國企改革實施方案出臺 2020年形成15家超千億大型集團
至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推動形成15家左右營業收入或資産超千億的大型骨幹企業集團。
●省屬國有資本70%以上集中到基礎性、公共性、資源性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準公共性企業基礎設施項目實現混合持股。
省政府日前印發《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建立重大資産損失責任追究制度,連續3年虧損主要負責人將受到調崗、降職甚至免職的處分,備受關注的國企負責人偏高、過高的收入也將進行調整,實行差異化分配並依據績效拉開收入差距。目前,正在開展省屬國有企業紀律檢查體制改革試點,全面落實“黨委主體、紀委監督”兩個責任。
《方案》提出,通過深化改革,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推動形成15家左右營業收入或資産超千億的大型骨幹企業集團,省屬國有企業整體規模和競爭實力顯著增強。省屬國有資本70%以上集中到基礎性、公共性、平臺性、資源性、引領性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未來可能形成主導産業的行業,佈局結構明顯優化。
準公共性企業基礎設施項目實現混合持股,二級及以下競爭性企業基本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流動性顯著提升,國有資本功能進一步放大。
競爭性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基本實現市場化選聘,董事會決策制衡機制逐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更加健全。
形成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建立起以管資本為主、運轉高效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
亮點解讀
優國資佈局
做強做大基礎性板塊
未來省屬國企改革的工作重點之一是調整優化國有資本佈局結構。以準公共性企業以及優勢競爭性企業為依託,做強做大基礎性、公共性、資源性板塊。其中,省機場集團、交通集團、鐵投集團、航運集團等通過承擔機場、高速公路、鐵路及城際軌道、航道及港口碼頭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省粵海控股、建工集團、廣業公司等加快發展城市水務、棚戶區改造、污水及垃圾處理等民生事業板塊。粵電集團大力推進骨幹電源建設和能源結構調整優化。
《方案》提出,整合建築類企業規劃、設計、投資、建設、管理等資源以及“三舊”等土地資源,用足用好用活“三舊”改造政策,聯合開展土地開發、建設和運營,搭建省級棚戶區改造融資平臺和城鎮化建設綜合服務平臺。整合省內商品交易資源,搭建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臺。
建追究制度
致企業嚴重虧損或免職
《方案》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行企業負責人任期制契約化管理,對任期內經營業績特別突出、企業轉型升級成效顯著以及出色完成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務的企業負責人予以獎勵;對任期內因非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業連續3年新增虧損的,調整企業主要負責人崗位。
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探索以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量部分作為企業負責人激勵來源的激勵機制,鼓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開展市值管理和股權激勵計劃試點。完善與激勵機制相配套的約束機制,建立企業經營投資責任和資産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因投資、經營失誤造成企業新增虧損或資産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企業負責人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調高管薪酬
參照央企和粵平均工資
備受關注的國企負責人薪酬水準也被提及。《方案》強調“合理確定並規範企業負責人薪酬水準”。廣東省屬國企將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情況和廣東省社會平均工資水準,對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形成合理規範的企業負責人薪酬體系。
建立完善與選任方式和企業業績相匹配的差異化薪酬分配機制,對以任命方式確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結果合理確定薪酬;對按市場化方式選聘的企業負責人,實行職業經理人市場化薪酬協商機制,由董事會按照市場薪酬水準與職業經理人業績目標協商確定薪酬,報省國資委備案。逐步推行覆蓋企業負責人的全員業績考核制度,依據效益和貢獻合理拉開企業負責人之間薪酬差距,形成規範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發展混合製
推動企業集團整體上市
在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方面,方案提出“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通過整體上市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支援省絲紡集團引入具有國際品牌的戰略投資者,開展企業集團層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打造成為充滿生機活力、具有較強産業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市場主體。鼓勵省鹽業集團、二輕集團在省政府統一部署下積極推進鹽業專營體制和城鎮集體企業聯社體制改革,在系統內探索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加快企業轉型升級。
其他亮點:
1.退出常年虧損、休眠企業
常年虧損、扭虧無望以及休眠企業,通過産權轉讓、清算登出等方式,實現完全退出。
2.“逢離必審”和任中審計
完善紀檢監察、審計、委派監事三位一體大監督體系,嚴格執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做到“逢離必審”,大力推進任中審計。
3.上市公司成主要組織形式
利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形成成熟一批、儲備一批、挖掘一批的上市公司後備集群,使上市公司成為省屬國有企業最主要的組織形式。
4.建立國有股東“金股”機制
對關係國計民生的準公共性企業,可探索建立國有股東“金股”機制,按照約定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