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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遺漏資訊公開事項敗訴

2014-05-06 09:39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石家莊一家公司向民政部寄發舉報信並要求相關政府資訊公開,後因對民政部的答覆不滿,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昨天記者獲悉,經過兩審法院的審理,民政部均敗訴,法院指出民政部在答覆內容、時效及程式上均出現問題。

  ■案由

  不滿民政部回復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去年1月28日,石家莊市如果愛婚姻服務有限公司向民政部寄發了《關於某研究會涉嫌欺詐行為的舉報信及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稱發現某研究會和某知名婚戀網聯合開展的婚姻家庭諮詢師培訓沒有經過政府部門審批,涉嫌欺詐。按規定,某研究會由民政部登記、監管,因此向民政部舉報。此外,根據《資訊公開條例》規定,該公司要求民政部向他們書面郵寄公開某研究會的社會團體登記資料、年檢資料、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對某研究會涉嫌欺詐行為的查處結果。

  當年4月26日,民政部作出《民政部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回復稱經過初步甄別,民政部已于2月7日轉交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鋻於舉報情況仍在調查過程中,因此就其他申請公開事項進行答覆。《告知書》稱,某研究會的社會團體登記情況、歷年年檢情況屬於公開資訊,請登錄中國社會組織網查詢。另外,民間組織管理局對登記的社會團體僅保留登記資訊,並不保留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副本。

  在收到《告知書》後,如果愛公司不滿,向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

  因程式違法敗訴民政部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民政部認為如果愛公司申請政府資訊屬於公開範圍,進而答覆如果愛公司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即登錄網站查詢)並無不當。

  但法院同時指出,民政部在《告知書》中並未引用相關法律條款,導致該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同時,如果愛公司是在2013年1月28日向民政部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而民政部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告知書》,超過《政府資訊公開條例》15日的答覆期限,且沒有依法延長答覆的批准手續,屬於程式違法。另外,法院還指出,民政部在作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告知書》時,應以民政部的名義作出,應該加蓋民政部公章(《告知書》中加蓋的為民政部辦公廳的公章)。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民政部的《告知書》,並要求其針對如果愛公司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民政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

  法院認定民政部仨違法行為

  一審法院認定民政部答覆內容並無不當,對此二審法院持不同看法。

  市高院認為,如果愛公司申請民政部向其書面郵寄公開某研究會的社會團體登記資料、年檢資料等資訊,民政部在《告知書》中認定某協會的社會團體登記情況、歷年年檢情況屬於公開資訊,並告知如果愛公司登錄中國社會組織網查詢,但通過網址僅能查詢,不能涵蓋如果愛公司申請公開的所有資訊。而通過網址查詢不到的某協會的社會團體登記資料、年檢資料資訊,民政部未在《告知書》中予以答覆,也沒有説明理由。因此,民政部的處理構成遺漏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請求事項的情形。

  法院指出,儘管民政部不保留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副本,但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登記機關,民政部應當掌握某協會登記證書上記載的相關內容。因此,民政部僅告知其不保留登記證書原件及副本,未盡到審查答覆義務。因此,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對此部分的認定。

  另外,對於一審法院認定民政部超過答覆時效及沒有加蓋公章的認定,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並最終駁回了民政部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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