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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適用新法or舊法 新《消法》溯及力引爭議

2014-04-09 10:17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年2月份買的東西,直到3月15日以後才發現商家涉嫌欺詐,維權應適用新《消法》還是原《消法》?近日,多位消費者向本報記者反映他們的困惑,想用新《消法》維權,但由於購買時間發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不清楚發現欺詐時間、發生糾紛時間、協商時間以及法院受理時間,哪個才是決定適用新《消法》的時間點,這關係到“退一賠一”還是“退一賠三”的問題。就此問題,法律專家認為,新《消法》裏沒有關於法律溯及力的條款,不同的情形應有不同的溯及力範疇,最高人民法院應儘快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

  新法溯及力受關注

  王小姐于3月13日在網上郵購了一批化粧品,3月16日化粧品快遞到貨,但她發現這些化粧品有的已經過期了,有的包裝上連生産地址都沒有,屬於“三無”産品。氣憤的王小姐認為這是欺詐行為,打算依據新修訂的《消法》提起訴訟,要求“退一賠三”。她的一位朋友卻告訴她,由於她購買商品的時候新《消法》尚未生效,所以只能依據原《消法》提出“退一賠一”的訴求,這讓王小姐頗為不解,新《消法》能否溯及其生效前發生的交易?

  “我國對《消法》的溯及力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或者規定,但《消法》屬於民法範疇,應該適用民法中關於溯及力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國政法大學的孫穎教授告訴記者,我國《民法通則》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1987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年以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當時的法律、政策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則》處理。

  孫穎還表示,除了《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外,還可以參考《合同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于1999年12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孫穎解釋説:“如果《消法》也參照這些司法解釋,那麼對法院而言,3月15日之後受理的案件,消費行為發生在3月15日之前的,則要適用原《消法》的規定,只有原《消法》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新《消法》處理。”

  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雖然專家認為新《消法》的溯及力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中對於溯及力的規定,但考慮到消費模式的複雜多變,多位專家認為,針對不同的消費情形,《消法》溯及力也應有結合實際的變化,不同的情形應有不同的溯及力範疇。

  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日期,以及出現消費糾紛並向有關部門投訴、起訴的時間都發生在3月15日之前,中國政法大學的孫穎教授和中銀律師事務所的葛友山律師都認為,這種情形由於整個消費流程、侵權事實、訴訟時間都在原《消法》有效期內,毫無疑問應該按照原《消法》的條款進行處理。

  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在3月15日之前,發現問題也是在3月15日之前,但由於和商家協商未果,在3月15日之後向有關部門投訴、起訴,針對這一情形,葛友山和孫穎都認為,應該按照原《消法》的規定處理。

  孫穎解釋説:“比照《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司法解釋,由於消費交易、侵權等民事行為發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那麼即使在此之後才提起訴訟,也應該按照原《消法》處理,只有原《消法》以及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民事行為,而新《消法》又有規定的,才可以參照新《消法》處理。”

  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是在3月15日之前,但購買的産品或服務出現問題是在3月15日之後,對於這一情形,專家的意見出現爭議。葛友山認為這種情形不適用新《消法》,而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則認為,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交易本質上也是一種合同,參照《合同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如果這個消費合同的履行要跨越3月15日,則發生的糾紛也可以適用新《消法》。比如預付費服務,合同執行時間可能長達一年甚至更久,那麼即使簽訂合同的時間在3月15日之前,但在3月15日之後服務出現問題,也可按照新《消法》處理。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即消費者網購或者指定日期送貨,交易時間是在3月15日之前,但送貨到達時間已經是3月15日之後,接到貨物後發現問題,吳景明、孫穎以及葛友山都認為,這應該適用新《消法》。吳景明告訴記者,消費者從提出購買要求,到付款,到拿到貨物或者享受到服務應該被視為一個完整的過程,整個過程完成了才能視為一次交易完成。像這種情形,雖然消費者提出締約要求是在新《消法》生效前,但整個交易合同完成已經在新《消法》生效後,因此應該適用新《消法》。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劉俊海教授還特別指出,如果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在3月15日之前就已經發生,且在3月15日後還在持續,那麼消費者也可以應用新《消法》維權。如果經營者在3月15日之前就承諾提前全面執行新《消法》,那麼如果其有違反新《消法》規定的行為,消費者也可以依據新《消法》提出維權要求。

  司法解釋亟待出臺

  葛友山向記者表示,通常情況下,對於法律及修訂後新法的適用,法律條文中都會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而新《消法》中沒有關於法律溯及力的條文規定。根據法理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和法律的生效時間一樣,都是確定法律效力時間範圍的重要因素,將影響到法律的貫徹實施。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國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則。我國也以無溯及力為重要立法原則之一,《消法》也不例外。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為法律要保護權利,維護秩序。針對一些具體問題,是適用新《消法》還是原《消法》進行維權,暫時沒有權威的説法,立法部門尚未給出具體適用規則,需等待最高院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吳景明則表示,我國對《刑法》的溯及力規定得很明確,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民事法律雖然原則上也不溯及既往,但對溯及力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顯然,民事法律對於溯及力的規定比《刑法》更為複雜,新《消法》的溯及力需要有權威部門進行解釋和明確。“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説,自然是希望新《消法》能溯及既往一段時間,而經營者則不希望其具備過強的溯及力。雖然《消法》是向消費者傾斜的法律,但畢竟也要遵循公平原則,讓經營者遵守尚未生效,或者尚未頒布的法律都是不公平的。但實踐中,也確實有一些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釋對溯及力有特殊規定。”孫穎也表示,最高法應該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新《消法》溯及力作出明確的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爭議。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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