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本報記者 任震宇 文/圖
本次調查顯示,56%的參與調查者知道新《消法》關於“霸王條款一律無效”的規定,參與調查者認為,金融、旅遊、房地産、電信業的霸王條款最多。新《消法》對消費者一直惱火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即俗稱的霸王條款)做出了更加詳細而有針對性的規定,即規定此類條款一概無效。
霸王條款普遍存在
買了新車,在車管所卻上不了車牌,必須到購車的4S店才能掛牌,而在4S店上牌的費用遠遠高出法定收費標準。福建省廈門市消費者王某遭遇的這一“霸王條款”可謂“窩心”。廈門市消委會的投訴受理記錄顯示,除了“掛牌手續費”,對貸款購車的消費者收取“貸款手續費”也是廈門汽車銷售業界的普遍做法,手續費多少並不統一,均由車行自行擬定。
廈門市汽車消費者的遭遇只是眾多“行業不平等格式條款”的一例,本次調查顯示,79.41%的參與調查者表示自己曾遭遇過霸王條款(即不平等格式條款),只有15.59%的參與調查者明確表示自己未遭遇過霸王條款,還有5%的參與調查者表示説不清。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告訴記者,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的核心就是第二款,即如果格式條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則沒有法律效力。雖然1993年發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第四十條都有類似規定,但都比較粗略。新《消法》細化了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情形,便於在實踐中操作。
不過本次調查也顯示,僅有56%的參與調查者知道新《消法》關於“霸王條款一律無效”的規定,顯然,這一和廣大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條款還未能得到足夠的宣傳和關注。
“謝絕自帶酒水”得票高
既然霸王條款廣泛存在,那麼在消費者眼中,哪些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呢?
對於這個問題,本次調查採用的是多項選擇的方式,即列出多個霸王條款選項,由受訪消費者自由選擇。調查結果顯示,在6個選項中,有四個選項得票一致,分別是:“最終解釋權歸本店(公司)所有”、“謝絕自帶酒水”、“未用完流量不能計入下個月”、“包間最低消費****元”,得票率都是29.41%;剩下的兩個得票率也一樣,分別是:“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經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以及“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得票率都是23.53%。
這個調查結果證明參與調查者意見相當一致,因此才會出現備選項得票率相同的結果,也證明了在參與調查者看來,這六個霸王條款都十分典型。
謝絕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已經被北京市工商局列入將要清除的餐飲行業霸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這些都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旅遊業霸王條款多
“霸王條款”廣泛存在,那麼哪些行業的霸王條款最多、最嚴重呢?
對這個問題,本次調查採用的也是多選方式,即參與調查者可以同時選擇多個備選項,最後根據不同備選項得票數的多少列出參與調查者心目中霸王條款最多的行業。調查結果顯示,得票最多的是旅遊業,得票率達到71%;其次是金融保險業,得票率達到70%;電信和房地産業的得票率一樣,都是66%;網購平臺的得票率有56%;餐飲業的得票率也有45.76%;公共服務業最低,得票率為33%。
應該説,這個調查結果既是意料之中,又是意料之外。傳統上一般認為,行業集中度越高,壟斷程度也就越高,霸王條款也會越多。在列入備選項的行業中,行業集中度較高的電信業和金融保險業得票靠前,可謂意料之內。但意料之外的是,具有天然的壟斷性質,公共服務業在備選的幾個行業中的集中程度最高,但在參與調查者投票中卻得票最少。而得票最多的旅遊行業其實是一個市場競爭度相當高的行業,此外,房地産和網購平臺都是行業集中度低,競爭激烈的行業,但得票率都超過50%,霸王條款現象比較嚴重。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唐健盛指出,儘管現行法律法規對霸王條款的處罰有相應規定,但對部分違法企業尚不足以構成威懾。這種現象在婚慶、旅遊等許多充分競爭的行業十分普遍,一些企業只會計較提供霸王條款的風險有多高,而不去思考侵害消費者權益本身是有悖道德的行為,一旦認為獲取的利益將高出違法成本,經營者就會鋌而走險。
利於凈化消費環境
對於嚴格規範霸王條款的意義,在調查中,有55%的參與調查者認為有利於凈化消費環境;33%的參與調查者認為可以促使相關行業提升自身經營水準,增強行業競爭力;25%的參與調查者認為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還有12.5%的參與調查者認為有利於建立公正的市場規則。
從調查結果看,參與調查者都更看重這一條款對整體消費環境以及行業的影響,這説明參與調查者對於一個更加公平的消費環境的期盼,也只有這樣的消費環境,才能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告訴記者,霸王條款由來已久,現行《消法》以及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雖然對此也有一些規定,但都屬於原則性規定。《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則無法保證消費者獲得實質公平的交易,因此有必要在新《消法》中制定全面的特別規則。現行《消法》此方面的規定力度不夠,也不夠詳細,而新《消法》做了更加詳細而有操作性的規定。這也意味著立法理念的轉變,傳統上市場主體之間強調契約自由的精神,但契約自由只是表面的自由,並非實質上的自由,由於市場主體間地位不平等,強勢一方可以逼迫弱勢一方接受不利的條件,霸王條款就是這種表面自由的體現。而現在更強調契約正義,就是要實現市場主體之間實質上的平等。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