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説好了交樓時間,卻遭遇“放鴿子”,眾業主一怒之下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19日,約90件類似的房地産糾紛案件在廣州市中院終審宣判。除了個別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外,絕大多數像林先生、陳女士這樣的業主,終審獲得了法院的判決支援:開發商被判每日按總房價0.0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他們。根據判決書關於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一套69萬餘元的房子,目前開發商要支付的違約金或高達約25萬元。
房款交齊難收樓
2011年11月28日,林先生、陳女士與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決定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位於從化市江埔街河東南路388號某棟的一套房,總價69萬餘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其中: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兩人支付購房款41萬餘元,最後一筆款7萬元應在2012年11月29日前支付。開發商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使用。
為了防止違約,合同規定:國泰天彤公司如未能按規定的期限交房,逾期不超過180日的,應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日按總房價款0.05%的標準向林先生、陳女士支付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而國泰天彤公司如逾期超過180日後,林先生、陳女士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林先生、陳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國泰天彤公司,該公司應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兩人已支付的房款並支付利息,同時按該商品房總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實際損失的,國泰天彤公司應補償差額。林先生、陳女士要求繼續履行的,合同繼續履行,國泰天彤公司應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日按總房價款0.0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林先生、陳女士支付了全部購房款69萬餘元後,國泰天彤公司卻未能依約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使用。
狀告開發商勝訴
2014年7月22日,林先生、陳女士向廣州從化市法院起訴國泰天彤公司,要求其向兩人支付從2013年1月1日起至實際交付房屋時止的延遲交房違約金,每日按總房價款69萬餘元的0.05%的標準計算。
從化市法院審理後支援了這一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國泰天彤公司辯稱其逾期交樓在客觀上是天氣、拆遷、政府行為等原因導致,但作為房地産開發企業,其對於房地産開發過程中的天氣、拆遷等因素應有合理預期,預留足夠的時間應對,且該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在約定的交樓時間前存在上述原因導致逾期交樓。而根據合同的約定,違約後“每日按總房價款0.0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國泰天彤公司上訴後,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非正常供電可拒收樓
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日期的認定在二審中成為一個爭議焦點。二審判決載明,雙方當事人都確認涉案樓盤至今未能取得永久用電。
廣州市中院認為,雖然國泰天彤公司在二審審理期間舉證證明其于2015年1月27日取得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但因涉案小區至今並未取得永久用電,故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交房條件:“……滿足供水、供氣、供電及通郵等必要居住條件,並取得了公共服務單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氣、供電、通郵的證明文件”的約定。涉案房屋尚不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在國泰天彤公司未依約取得永久用電前,林先生、陳女士有權拒絕收樓,因此,從化市法院判決國泰天彤公司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至實際交房之日止,處理並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如此算來,這套總價69萬餘元的房子,開發商目前要支付的違約金或約有25萬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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