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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幢房屋被強拆 19村民狀告市政府和城管部門

2014-12-10 14:51 來源:海南特區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東方市八所鎮19名村民狀告東方市政府、東方市城鎮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東方市城管”)行政賠償案,日前在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悉,2013年4月,東方城管牽頭組織“拆違”,八所鎮皇寧村村民52幢一萬多平方米的“違建 ”被拆除。之後,在這次“拆違”行動中房屋被拆掉或破壞的5戶19名村民將東方城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失約450萬元。昌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東方城管對前述村民違法建築作出的確認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前述村民所建房屋在規劃區內未報建,屬於非合法財産,不予賠償。

  這一判決並未被村民們接受,隨後他們又將東方市政府和東方城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記者 陳標誌

  19村民:民房遭違法強拆,索賠460萬元

  原告盧某、符某、盧某生、盧某利、盧某豐等19名村民在訴狀中稱,2013年4月17日,被告組織數百名相關人員以“新小線建設項目違建戶 ”的名義,強制拆除原告位於“新小線”拆遷範圍以外的民房,被告的強拆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的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原告村民認為,被告強拆的民房具體位置根本不在被告所指的“新小線規劃區”內。被告借“新小線規劃區建設項目”為名,強拆位於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原告的民房,明顯違法,侵犯原告的財産,應依法賠償原告損失。況且原告改建的住宅已依法向村委會申請,村委會已批復同意。原告被強拆的房屋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合法財産。原審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武斷認定被告房屋為非合法財産,不予賠償是錯誤的。

  原告請求法院撤銷東方市人民政府東府(2011)97號《關於等四風新街至小嶺道口工程項目用地徵收的通告》及相關文件,確認被告強拆原告民房的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的財産權;依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強拆至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共計460多萬元。

  東方市政府:屬違法建築,是依法批准拆除

  東方市政府在遞交給法院的答辯狀中稱,東府(2011)97號《通告》是東方市人民政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原告的撤銷訴請。此外,依據《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強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是市政府、城管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本案中,強制拆除的決定是由東方市城管依法作出的,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具體的強制拆除行為是由東方城管依職責、職權、法律作出的,按照《行政訴訟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的規定,行政賠償訴請的被告應是東方城管。

  東方市政府同時認為,原告房屋是違法建築,不存在財産權。市政府批准強拆,東方城管具體履行拆除違法建築的職責沒有侵犯原告的財産權。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規定,只有行政行為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才作出賠償,本案中被強制拆除的房屋是違法建築,原告沒有合法權益,原告的賠償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城管部門:強制拆除涉案房屋是合法的

  東方城管辯稱,他們認定盧某等19名村民在“新小線”範圍內所建房屋為違法建築,根據市政府的批准參與強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是合法的行政行為。請求法院駁回盧某等19名村民的訴訟請求,確認東方城管強制拆除違法建築行為合法並維持其作出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

  本案第三人東方八所鎮皇寧村民委員會答辯認為,5戶村民建房均向村委會申請並得到批准,雖申請資料並不規範詳細,但由於村級組織管理滯後,責任不在農民。“政府強拆村民房屋屬於越權”。

  日前,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將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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