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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出臺公積金新政 連續繳存半年可貸款買房

2014-10-15 09:41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房價尚在高位,商業銀行惜貸。在此背景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昨日公佈《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多項舉措緩解百姓購房之困。新政主要包括,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公積金個人房貸發放率低於85%的城市,可提高首套自住房貸款額度。《通知》還首次提出“推進異地貸款業務”,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

  公積金·新政解讀

  異地貸款將“破冰”

  新政: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解讀:對於文件首次提出“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任興洲表示:“這是公積金制度改革中的主要內容。以往畫地為牢,這次是很大的進步。”

  據清華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劉洪玉介紹,根據他的團隊進行的研究,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務工的農民工,絕大部分人希望用掙到的錢回戶籍所在地的中小城市或縣城鎮購買住房。但由於住房公積金不能異地貸款使用,所以進城務工人員通常很少使用公積金。如果住房公積金在哪兒都可以繳、哪兒都可以用,就可以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提升制度的公平性,更好地服務於“住有所居”的住房政策目標,促進“三個1億人”城鎮化發展目標的實現。

  連繳半年也能貸款

  新政: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

  解讀:當前,各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對貸款條件要求過嚴,住房貸款發放率較低,影響了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任興洲表示,新政使得繳存職工能夠儘快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積金貸款,縮短等待時間。

  統籌使用提效率降風險

  新政:設區城市統籌使用資金,統一制度、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解讀:公積金使用效率低,是公眾詬病的一個突出問題。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342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發放率高於85%的只有49個。專家認為,這與公積金分散在606個中心及分中心、各中心及分中心獨立運作、不能互通有無的管理體制密切相關。劉洪玉説:“此次先在設區城市統籌使用,將來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省級統籌、全國統籌,就可以大大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管理流動性風險。”

  探索政策性住房金融形態

  新政: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探索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産證券化業務。

  解讀:受訪專家認為,這一政策釋放出探索政策性住房金融形態的信號。據介紹,實行住房公積金信貸資産證券化,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轉化為證券,在資本市場上出售給投資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將這部分變現資金用以發放新的個人住房貸款,從而拓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籌集渠道,也有利於降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營風險。

  二套房可享“公貸”

  新政: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解讀:2010年,有關部門出臺的文件要求,實行支援首套、限制二套、嚴禁三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清華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劉洪玉表示,新政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改善住房的支援。

  首套額度有望提高

  新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可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每人平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

  解讀:住建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司長張其光表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影響制度互助作用發揮的重要因素。適當提高首套額度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援基本住房消費、資金充分運用等原則。

  取消4項收費項目

  新政:降低貸款中間費用,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解讀:據業內人士介紹,這些中間費用一般佔公積金貸款總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最高可達千分之八。假設繳存職工申請到100萬元的公積金貸款,取消4項收費最高可節省8000元。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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