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提醒
記者王鵬整理
市民:因為融資的需要,現在很多客戶需要辦理房屋的二次抵押,即已經抵押給銀行的房屋,再次辦理抵押登記,獲得二次貸款。請問二次抵押是否必須持有房産證才可以辦理?是否需要經過原抵押權人(銀行)書面同意才可以辦理?為了調查該房屋是否已經抵押或第一次抵押給哪個銀行,銀行可否查冊或查檔,需要什麼文件?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根據《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1.辦理房産餘額抵押須提供土地證、房産證;2.辦理房産餘額抵押不需經原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但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同時,根據《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規定:權利人查詢其名下房地産登記結果資訊,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查詢的應出具代理查詢委託書、委託人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權利人是單位的,需出具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身份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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