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徵收停車調節費引爭議
聽證代表認為 政府對私人産權停車場強徵“停車調節費”是在侵犯公民財産私有權
聽證代表顏雪明説:一個不公平的政策很難具有正當性。真正一視同仁、提高用車成本,就應該不管什麼身份,只要有車就要交稅、只要用車就要交錢。
日前,深圳出臺治堵方案:擬通過行政性收費方式徵收“停車調節費”,最高每天收240元。此舉引發廣泛熱議。21日,深圳市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聽證會如期舉行,17位聽證代表贊同通過經濟杠桿提高用車成本治堵的新思路,但絕大多數代表對徵收所謂的“停車調節費”持反對意見。有代表甚至稱此舉並非創新,實為違法。
政府是否有權徵收行政性收費?
在深圳出臺此次治堵方案之初,明確“停車調節費”為“行政性收費”,並且強調“徵收”。多位聽證代表質疑深圳是否有權為了治堵而“徵收行政性收費”。
政策制定者深圳市交委稱,根據深圳市人大制定的特區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6條規定,市政府可以採取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等措施治理交通擁堵。因此,徵收調節費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然而,聽證代表顏雪明認為,我國現行所有法律中無“行政性收費”這個概念。從法理上和實務上解釋,行政性收費應當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被管理人收取的費用,比如簽證費、護照工本費等等,由於這個是因為管理特定對象而發生的費用,由全體納稅人承擔是不公平的,所以要由該行政行為對象承擔。但並不是説,行政機關收取一切費用都是行政性收費,更不是説行政機關可以隨意設定“行政性收費”。
聽證代表李黎説:“中國改革開放這麼多年一直推行稅費改革,已經取消廢除了很多行政性收費,在這個大環境下,深圳開創一個新的名目徵收費用,是否符合中國國情?”
是否真的符合國際慣例?
深圳市交委在陳述徵收停車調節費方案時,反覆提到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稱“倫敦、新加坡、香港等國際先進城市經驗表明,運用經濟杠桿調控交通需求,通過提高停車收費等經濟手段,增加小汽車使用成本,減少小汽車使用,引導小汽車出行向公交出行轉移,是各大城市的普遍做法”。
但是聽證代表劉長森在聽證會上反問:徵收“停車場調節費”到底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方案舉了倫敦、新加坡、香港的例子,但仔細研究發現,他們漲的是停車費,而不是‘停車場調節費’。如果有一個城市收‘停車場調節費’,咱們就符合國際慣例。但是我一個都沒有發現,怎麼就説符合國際慣例?”
劉長森説,如果符合國際慣例,就是提高停車費。停車費和停車調節費是兩個不同性質。停車費是基於物權。停車調節費是行政徵收費用。政府在私人産權停車場門口強行徵收“停車調節費”是在侵犯公民財産私有權。
政府內部停車場為何成了“法外之地”?
由於方案的徵收對象僅為路外經營性停車場,而像政府內部停車場屬於非經營性停車場,因此成了“法外之地”。自7月上旬,該方案公開後便引起廣大市民質疑,認為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者,厚此薄彼,違背了社會公平。
“按照現在的方案,負擔最重的一是單位沒有停車場的上班族,二是經常外出辦事的商務人士。誰受到影響最小?一是單位有免費停車場,二是平時不外出辦公,三是有車補報銷的人。”聽證代表顏雪明認為,這樣一項政策出臺,明顯一部分人受損、一部分受益,而且受損受益完全取決於他的身份,定向性非常明顯,這樣的政策有失公平。
在21日當天的聽證會上,深圳市交委對此解釋:“非經營性停車場無收費主體、設備等,且不在交警部門監管範圍內,因此難以對其管理和設施監控提出強制性改造要求,短時間內難以在該類停車場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
(文/新華社記者趙瑞希、周強、毛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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