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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高溫假”何時寫入勞動法

2013-08-07 14:3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日社評

  從國家層面看,已承認極端高溫是一種自然災害。在這種災害面前,不僅政府和企業要有更多積極作為,立法機構也應該積極承擔自己的責任——推動將“帶薪高溫假”寫入勞動法。在全國範圍內,為“帶薪高溫假”統一立法,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最大保護,也有利於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開展。

  昨天,中央氣象臺再次發佈高溫橙色預警,這也是連續第13天發佈高溫最高級別預警。近期我國江淮、江南等地持續遭受高溫天氣炙烤,上海、杭州等地都創下40℃以上的高溫紀錄。在極端高溫下,日前浙江部分企業推出的“帶薪高溫假”引起輿論關注。

  在推出“帶薪高溫假”的浙江企業中,杭州一家大型電子企業給公司近千名員工集體放了9天的“高溫假”,其間工資、高溫補助等照常發放。當事企業為何選擇“大度”地給員工放“帶薪高溫假”?首先,在炎熱的天氣下,已有一定數量的員工因各種不適請假,在崗員工生産效率也較低,企業於是順勢放假。其次,受高溫影響,整個社會用電緊張,在保障居民用電的前提下,電力部門要求生産企業讓電。企業與其低效率運轉,不如全體放假。當然,企業人性化管理和員工權利意識的提高,也是促成“帶薪高溫假”的原因,在一些企業,“帶薪高溫假”已經成為一種慣例,成為員工應享的福利。

  目前,在勞動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其他法規中,都沒有“高溫假”的明文規定。勞動者在酷暑下如何得到保護,只有2012年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可供參考。辦法包括,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等內容。同時這個管理辦法規定了高溫下工作要享有津貼的原則:“勞動者35℃以上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及不能採取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應發放高溫津貼。”但是,管理辦法對放“高溫假”的同時能否“帶薪”並無規定。

  以國內目前勞動者保護的現狀,觀察近日浙江部分企業的“帶薪高溫假”,不難發現其中的進步。同時,這些企業的“帶薪高溫假”,又讓目前存在的勞動者高溫保護方面的制度缺陷,顯得愈加刺眼。由於有關“高溫關懷”法律制度的缺失,勞動者生命健康權利的保護,目前基本上取決於用人單位的效益和單位領導的覺悟。我們看到,在很多工作環境艱苦的單位,勞動者得到的只是廉價的冷飲,別説“帶薪高溫假”,甚至在40℃以上露天作業時,獲取高溫津貼都是奢望。一些企業顧及停産放假帶來的高成本,為了追逐利潤,無視勞動者的權益,無視高溫作業對勞動者身心的巨大傷害。

  事實上,高溫天氣屬於自然不可抗力,嚴格講,極端高溫天氣應該是自然災害的一種。極端高溫和其他自然災害一樣,對民生造成巨大困擾,對公眾尤其是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帶來巨大威脅。7月30日,國家氣象局今年首次啟動“重大氣象災害(高溫)Ⅱ級應急響應”,應對近期極端天氣。由此可見,從國家層面看,已承認極端高溫是一種自然災害。在這種災害面前,不僅政府和企業要有更多積極作為,立法機構也應該積極承擔自己的責任——推動將“帶薪高溫假”寫入勞動法。在全國範圍內,為“帶薪高溫假”統一立法,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最大保護,也有利於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開展。有了明確的“帶薪高溫假”制度安排,可以幫助企業早做準備,將“高溫假”納入日程,其間可以安排設備檢修等工作內容,在執行“高溫假”的同時,儘量不影響企業運營效率。

  高溫酷暑之下,一些企業職工獲得了“帶薪高溫假”,這無疑是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好消息。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一些壞消息——近期不斷有建築工人、清潔工因在烈日下工作,勞累或中暑致死。其中,7月底杭州一位74歲的保潔員在掃馬路收工後倒地猝死。我們應該向所有在烈日下工作的勞動者致以深深的敬意,同時更要呼籲,應該以立法的形式確保這些勞動者擁有休“帶薪高溫假”的權利。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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