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高溫!昨天15時,全國18個省份出現高溫天氣。35℃以上的高溫面積約158萬平方公里,約佔全國陸地國土面積的六分之一,40℃以上約7萬平方公里。浙江新昌的溫度甚至達到43℃。(8月7日中國青年網)
炎炎烈日,讓不少頂著酷暑工作的民眾苦不堪言,工人在高溫作業下受傷,甚至被“熱死”的事件不時發生。一些地方為此出臺政策,要求企業對於在高溫下工作的戶外勞動者給予高溫補貼。在筆者看來,這很有必要,但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更關鍵的是,面對酷暑高溫,勞動者何時才有休息的權利?誰來保護高溫下工作的戶外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生命安全?
就在這樣的背景下,有人提議:與其給職工發放高溫補貼,不如給一線工人,特別是在炎炎烈日下工作的工人放“帶薪高溫假”。然而,目前在中國“帶薪高溫假”多由各地方和單位視具體情況自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並無“帶薪高溫假”這一説法。
筆者了解到,早在上世紀60年代,我國就制定出臺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該條例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條例規定了防暑降溫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防暑降溫的技術措施、保健措施等,但對防範高溫作業引起的危險後果只作了概括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氣溫達到多高才可以停工,哪些工種應該停工或採取什麼措施等。而這一法規是在1960年7月1日頒布的,距今已有53年,現在仍在“暫行”。其實,在炎熱的夏季,各個行業的勞動者的高溫保護都是不可忽略的,《暫行辦法》顯然已經不適合當前的勞動産業結構。這麼多年過去了,過去罕見的高溫天氣,如今成為平常。筆者認為,老標準早已過時,那麼,將帶薪高溫假寫進《勞動法》已經是大勢所趨,畢竟《勞動法》的宗旨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因此,完善高溫勞動保障立法,已經刻不容緩。一方面,要進一步提高和統一工人高溫津貼的水準,改變幾地工人高溫津貼標準不一,且補貼的力度不足的局面;另一方面,關鍵要賦予勞動者在高溫下的休息權,讓勞動者在面對足以傷害自身健康的高溫時有説“不”的權利,而不僅僅是拿到少量高溫補貼。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政策執行的力度,讓勞動者高溫保護的政策落到實處,讓權利從紙上走進現實,讓廣大民眾真正得到實惠。筆者期望,帶薪高溫假如同天氣一樣,可以真正的“熱”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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