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14日電 (羅知之)中國銀監會近日授權上海銀監局發佈《關於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包括一個正文和三個制度附件,三項制度覆蓋了銀行業監管的事前、事中、事後環節,涉及機構、高管、業務等重要領域,構成了自貿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框架。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的重要戰略部署,促進試驗區投資貿易便利化,中國銀監會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及《中國銀監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經過一段時間的密集調研論證,初步形成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框架,並於近日授權上海銀監局發佈《關於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的通知》。
正文系統闡述了銀監會對試驗區銀行業的監管原則、思路和主要要求,並重點就試驗區業務的風險評估、統計監測以及試驗區內機構的監管安排、試驗區銀行業的功能佈局及資源支援等給予了明確監管指引。
三個附件分別為三項針對試驗區銀行業的基礎性監管制度,包括:《關於簡化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和高管準入方式的實施細則(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業務風險評估指導意見(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測報表制度(試行)》。三項制度覆蓋了銀行業監管的事前、事中、事後環節,涉及機構、高管、業務等重要領域,構成了自貿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框架。
《通知》對試驗區業務及其經營機構作出明確界定。《通知》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試驗區業務是指針對試驗區內客戶提供的銀行業金融服務。
《通知》明確提出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和底線。《通知》強調,經營試驗區業務的上海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守中國銀監會現行各項審慎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試驗區業務中可能更為突出的風險管理領域,如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國別風險、法律合規風險以及消費者保護等,應適用更為審慎的管理標準。同時,監管部門將加大鼓勵和支援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區內投資貿易便利化需求,積極開展金融創新,特別是支援區內客戶跨境貿易和跨境投融資的金融服務需求、支援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為區內客戶提供多樣化的風險管理。
《通知》針對試驗區內機構予以了特別監管安排,簡化事前準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通知》對試驗區內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的機構和高管的簡化準入流程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試驗區內的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在區內新設、變更、終止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機構的,無需報經上海銀監局事先審批,實行事後報告制。但銀行尚未在區內設立分行及以上管轄行的除外。此外,上述區內分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高管任職資格,亦無需報經監管部門事先審批,實行事後報告制。《通知》同時指出,監管部門將強化對試驗區內機構的日常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強化行為監管,防止重大風險事件。
《通知》著重強調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在風險管控中的首要責任。《通知》要求,經營試驗區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試驗區業務做好事前和持續的整體風險自我評估,確保相關風險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適應性。相關機構應于正式開辦試驗區業務後10個工作日內,以及此後的每年3月底前,向監管部門提交相關風險自我評估報告。《通知》還要求,區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事後報告的準入事項材料時,應提供報告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簽字、蓋章或審查承諾函等,以確保落實對所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的責任。監管部門僅就報告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利用這些報告材料加強事中事後的跟蹤和監管。
《通知》明確了試驗區銀行業特色監測報表體系制度安排。《通知》指出,監管部門將按月監測分析試驗區銀行業運作狀況。特色監測報表可為加強試驗區銀行業的事中事後監管提供資訊保障和支撐,便於監管部門及時調整、完善和創新相關風險監管和管理制度安排。
《通知》就試驗區銀行業的功能佈局及資源支援,向銀行業金融機構作出窗口指導。《通知》指出,辦理試驗區業務是銀行業探索跨境金融服務和加快金融創新的戰略需要和重大契機。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投資貿易便利化金融服務需求,發揮各自優勢,制定科學的試驗區業務經營和創新戰略。《通知》建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區分區內機構和區外境內機構的試驗區業務定位與發展重點,同時積極向總行充分爭取政策支援,為試驗區業務的探索與創新發展預留足夠的空間。
業內人士認為,這將進一步促進上海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創新和穩健發展,提升上海銀行業服務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便利化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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