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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 多地法院判決涉性侵教職人員“終身禁業”

2022-11-24 09:00: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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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法院判決涉性侵教職人員“終身禁業”

  建起“隔離帶”嚴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 本報記者 張晨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佈的《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施行。當天,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對一起猥褻兒童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

  這是三部門出臺《意見》後,全國首例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實行“終身從業禁止”的案件。此後,多地法院判決涉性侵教職人員“終身禁業”,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

  如何落實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就進一步建好未成年人保護的“隔離帶”和“防火牆”,《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完善法律堵住監管漏洞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高再犯率、難矯治性、隱蔽性與後果嚴重性等特點。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訴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對性侵犯罪提起公訴27851人。

  為保障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尤其是防止有前科的犯罪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再次犯罪,近年來,相關法律不斷完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條,針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規定了終身禁業制度,明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同時明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禁涉性侵教職人員從業”的制度之網不斷織緊織密。

  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後,對於如何協調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關係,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是否作出、如何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對本應終身禁業的情形只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同時,由於教育行政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教職員工犯罪的判決結果,導致有的教師犯罪後隱瞞犯罪情況仍從事教師職業。

  對此,《意見》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如此判決,既能讓被告人明確知曉被禁業範圍,也能讓用人單位更好落實入職查詢義務,還能向全社會宣示,起到監督和警示作用,有利於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上述負責人表示。

  “終身禁業”預防再次犯罪

  湖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王燕飛認為,以往囿于上位法框架,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職業禁止期限多為2至5年不等,且所佔比較低。在統計案件中,再犯的犯罪主體時間跨度可能較長,並不局限于5年之內。因此止于5年的職業禁止對防止其再犯起到的效果一般。

  在上述海淀法院宣判案例中,王某某被抓前是北京某學校的外聘指導教師,任職期間,他利用“一對一”單獨授課的機會,多次觸摸該校一名10歲女童的隱私部位。今年3月,經被害女童家人報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海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學校聘用的教學輔助人員,在為學生授課期間,多次故意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王某某案發時係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專業教職人員,本應堅持師德為上,知榮明恥、嚴於律己、教書育人,而其在教學過程中,多次猥褻不滿14周歲的女童,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師德敗壞,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同時,傷害了整體教師隊伍在社會中的美好形象,應依法從嚴懲治。

  王某某趁“一對一”輔導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為預防其再次犯罪,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園環境,海澱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專家建議建犯罪資訊庫

  “要確保終身禁業規定的落地,需要推動入職查詢制度在全國範圍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資訊庫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王燕飛指出。

  此外,在從業禁止制度的具體實踐之中,哪些工作算是與未成年人具有密切接觸可能的行業?王燕飛認為,隨著時代不斷發展,社會分工不斷細化與創新,越來越多的新職業誕生,因此如何界定好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職業範疇需要重點關注,過寬的界定不利於犯罪人回歸社會後就業權的保障,過窄的界定又不利於性侵犯罪的預防。

  《意見》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規定了在教職員工犯罪案件的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裁判文書;明確了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係,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明確了裁判規則。

  記者注意到,繼海淀法院之後,多地法院均對涉性侵教職人員判處了“終身禁業”。

  任教期間多次猥褻多名女童,後因被害女童報警求救而案發。11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猥褻兒童罪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同時被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同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對一起猥褻兒童案件作出終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孫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同時,禁止孫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據悉,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下一步將繼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行政部門,準確執行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和《意見》的有關規定,準確適用、嚴格執行從業禁止制度,對師德嚴重違規問題“零容忍”,凈化校園環境,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