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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車期間被召回 百萬瑪莎拉蒂能不能退?

2018-05-08 08:43:00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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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月27日,寧夏人郭先生在成都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瑪莎拉蒂4S店)訂購了一輛瑪莎拉蒂levante,併為此支付了12萬元的定金,約定去年6月30日提車。可去年5月份他卻收到瑪莎拉蒂中國對車輛的召回函,因為發動機存在安全隱患。

  郭先生向4S店提出退款或者更換一輛車,卻在去年9月14收到4S店“車輛釋放、定金不退”的通知。有律師認為,召回不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合同應該繼續履行。也有律師稱,車輛交接完成才屬於消費者,在購買未完成之前車輛出現品質問題,消費者可以拒絕購買。

  購車人

  交了定金還未提車

  收到廠家通知要召回升級

  郭先生是四川女婿,是一個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27日,他在成都的瑪莎拉蒂4S店看中了一輛瑪莎拉蒂levante,當場支付了2萬元下單。

  “現場支付了2萬元,回到寧夏又通過對公賬戶轉賬了10萬元,總計12萬元的定金。”郭先生説,隨後4S店傳真過來合同,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訂購總價118.93萬元,約定去年6月30日提車。

  提車前發生了一個小插曲,因為這輛車是郭先生為妻子購買的,沒想到跟妻子一説,妻子堅決反對。“媳婦説不開,我就跟4S店商量,這個車能不能不要了?”郭先生説,銷售人員跟他説,這個不行。“我説既然不行,那就繼續提車嘛,提回來再説。”

  不料,5月5日,他收到了瑪莎拉蒂中國發來的一封掛號信《有關車輛安全性的重要警示》,主題為召回活動——關於瑪莎拉蒂萊凡特車輛發動機控制模組軟體的升級。郭先生説,收到信後的幾天,他通過電話通知了一直與他對接的銷售人員蔡舸。

  郭先生説,車輛出現發動機存在缺陷,當然要4S店人員解釋清楚到底怎麼回事,不過對方一直沒有理他。去年7月5日,他再次就發動機問題在微信上與銷售人員溝通,對方依然沒有回應。去年8月29日,他向銷售人員發送了一張瑪莎拉蒂的召回函截圖,對方也沒有回應。

  “在這期間我們溝通過,能不能更換一個車型,或者退定金,一直都沒有溝通下來。”郭先生説。去年9月14日,他收到銷售人員微信通知:“按照約定,現在您定的車輛釋放,定金不退了。”“我不知道車輛釋放是什麼意思,他説就是拿出去賣了,且定金也不給我退了。”郭先生説,既然這樣的話,車可以繼續提,但發動機故障必須處理完。不過,對方依然沒有回應。

  去年10月11日,郭先生委託律師給4S店發了律師函,要求4S店退還定金,雙方依然沒有達成一致。在提起訴訟之前,今年4月他向川內一家消費網站進行投訴。“後來客服反饋過來的消息是,説是我自己違約在先,這個車其實一直保留在店裏,每天還産生了很多保管費什麼的。”郭先生説,4S店的態度讓他感到憤怒,他堅決要求對方退還定金。

  瑪莎拉蒂客服

  確屬召回車輛

  客戶收到召回函

  或早于經銷商

  郭先生提供的一張微信截圖顯示,去年9月14日,名為“菜菜”(即蔡舸)的銷售人員通知郭先生“車輛釋放,定金不退”,郭先生回“那上次説的發動機故障處理了麼?”銷售人員回復“大哥,我盡力了”。

  記者致電銷售人員蔡舸,他表示目前已經從4S店離職。他承認去年4月份接手對接郭先生的工作,主要內容就是負責通知郭先生提車。“去年8月29號他是給我發過一張照片,説這個車有召回的嫌疑,具體沒有跟我説。”蔡舸説,如果郭先生稱5月份就向他提過召回事宜,請提供通話記錄。

  當記者追問是否沒有理過郭先生關於發動機故障的訴求,他反問:“我能解釋麼?我不是售後,不能解釋這個問題,他都沒有提車,哪來的召回?他這個召回通知到底是怎麼收到的,我不能理解。”

  郭先生提供的召回掛號信稱,要對郭先生所購買的車輛執行召回程式,“因為發動機控制模組(軟體)調解混合氣過濃,使得燃燒不完全,可能會引起發動機轉速過低,上述缺陷可能會導致變速器進入空擋,極端情況下,可能會導致發動機熄火,瑪莎拉蒂將為您的車輛免費進行發動機控制模組軟體的升級,以消除前述缺陷。收到此資訊,請立即將您的車輛送至任何一家瑪莎拉蒂授權維修服務中心,該項維修將立即免費執行。”信的最後,再次強調執行此次召回程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5月6日,成都商報記者致電瑪莎拉蒂客服中心,編號為34812的客服人員,向記者確認這份召回函的真實性。她説,應國家質檢總局要求,對瑪莎拉蒂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12月15日生産的221輛車執行召回程式,郭先生的車輛在召回的範圍之內。

  這位客服人員介紹,在發佈公告時候,為了保證車主安全,瑪莎拉蒂首先會通過掛號信形式優先通知車主,再將通知下發給全國各地經銷商,因此,經銷商收到召回通知的時間可能會晚于車主。

  “有的車主先看到新聞就會打電話給客服中心,確認自己的車是否在召回範圍,然後開到售後維修中心進行升級,也有的車主看到掛號信才與維修中心聯繫,如果車主長時間沒有升級,售後維修中心會主動致電車主。”該位客服中心人員説,目前客服中心已經收到了郭先生要求退還押金的訴求,目前經銷商還在與客戶協商。

  4S店

  交易在前,召回在後

  是車主違約

  成都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市場經理唐堯説,購車交易在前,召回在後,郭先生未在《汽車銷售合同》約定期間提車,也未在以後多次商定的期間提車,構成根本違約。

  “按照雙方約定時間,提車日期在6月30日。”唐堯向記者展示了蔡舸的微信聊天記錄,車輛在去年4月20日就到了4S店,蔡舸將此資訊告訴了郭先生,郭先生未按照約定時間前來提車。店家稱,去年7月5日、13日,(店家)兩次商定提車時間為8月2日前,郭先生依然未履約。最後一次商定提車付款時間為去年9月10日,郭先生繼續違約。為了佐證,唐堯出示了銷售人員與郭先生的聊天記錄,在這幾頁文字記錄中,記者看到銷售人員不斷讓郭先生來提車,但是並未提及發動機故障問題。

  唐堯説,郭先生説到的5月5日收到車輛召回信件,4S店對此並不知情。郭先生未按照約定在6月30日前和8月2日前提車,同時未向公司提及車輛召回理由。郭先生8月29日提到召回問題,但並沒有達成免責解除協議,雙方再次達成共識,于9月10日付款提車。這證明車輛召回,不是投訴人解除免責理由。

  唐堯隨後表示,“對於顧客來説車輛安全是第一位的,生産商發出召回通知,4S店肯定是知情的,由於郭先生長時間不來提車,公司早已經就發動機模組進行了升級,不影響車輛的使用。”

  記者請唐堯出示收到召回通知的時間記錄和升級發動機模組的記錄,他表示需要有當事人雙方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方能出示。他繼續表示,生産廠家對車輛的召回不是因為車輛品質缺陷被依法強制“召回”,而是生産商對用戶負責,加強“防護墻”保護措施的自覺行為。基於以上理由,該公司根據《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第二項,預付款抵作違約金,于去年9月14日通知郭先生解除合同。

  “由於郭先生只付了定金,其他尾款是公司墊付的,郭先生長期沒有來提車,這個車還在我們公司,也給我們公司造成一些損失,包括銀行利息和保管費用。”唐堯説,如果郭先生願意來提車,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如果要退定金或者部分定金,雙方都只能走法律訴訟程式,“我們也希望雙方律師和當事人能當場協商”。

  律師

  A

  召回不屬不可抗力

  應繼續履行合同

  B

  消費者可以

  以品質安全為由拒買

  根據郭先生提供的《汽車銷售合同》顯示,如果郭先生違約,4S店可以將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同時規定了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約不承擔責任。那召回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呢?

  廣東德納(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週游認為,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三種:第一種,雙方協議解除;第二,約定解除,合同約定雙方在什麼情況下進行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召回可以解除合同,那合同不可解除;第三,法定解除。“召回不是不可逆的,也不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因素,因此此糾紛這三種情形都不屬於,這個合同應該繼續履行,該提車提車,該付尾款付尾款,否則視為違約。”

  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分析認為,支付定金訂購車輛,從法律的所有權屬來看,交易並沒有完成,這輛車並不屬於消費者,只有完成了車輛交接,這輛車才屬於消費者。等待車輛交接的過程中,出現了廠家因為品質安全問題對車輛進行召回,生産廠家和銷售商是一體的,消費者可以以産品品質存在安全問題拒絕購買,要求4S店退還定金。“一般認為,發動機存在缺陷普遍認為是車輛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因此消費者可以拒絕購買,4S店該退還押金。”邢連超説。(記者 鐘美蘭)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