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發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將直接下放至高校
人民日報北京11月13日電 (記者張爍)日前,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係)一級,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要“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
今年以來,我國先後決定取消對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的審批,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辦法。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並不斷加強監管,是深入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根據《暫行辦法》,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的重點包括:方向是否正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政策是否落實,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稱政策,符合職稱制度改革的要求;程式是否嚴格,高校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訂程式、評審組織組建和評審操作等程式都要規範、健全;結果是否公正,評審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影響結果公正,影響教師合法權益。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等,包括書面核查、“雙隨機抽查”、專項巡查、資訊公開等,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
《暫行辦法》規定,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係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並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