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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境內機構利潤匯出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017年01月27日 08:28:55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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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外匯局: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中新社北京1月26日電(記者 魏晞)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26日發出通知,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其中明確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通知還強調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並要求境內機構報送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資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強調,“真實合規的跨境收支和匯兌不受影響”。此次發出通知主要是兼顧便利化和防風險:一方面實施利於外匯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督促銀行、企業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嚴格落實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等。

  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公司法》等,此次通知進一步明確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重申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利潤匯出單證審核要求,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未增加新的審核材料。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利潤匯出,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銀行應繼續按照“展業三原則”的要求,完善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對於支援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方面,這位負責人表示,2015年印發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允許“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額度內境內運用;在佔用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的前提下,可將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存款中超過50%的部分境內運用”。實踐中各銀行主要結合自身經營實際,確定境內運作的具體模式和路徑。此次將50%的比例調整為100%,且境內運用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主要是為進一步發揮銀行主動性,優化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功能,豐富資金運用渠道。(完)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