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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黨貶損愛國將領、漫畫調侃英烈,犯法!

2021-11-15 09:23: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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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黨貶損愛國將領、漫畫調侃英烈,犯法!

  朝陽法院法官助理陳曦

  電影《長津湖》上映讓抗美援朝戰爭中的英烈們再次被人們所關注,在激發大家愛國主義情懷的同時,卻有人發表不當言論侮辱英烈。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也進一步加大了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力度。那麼,哪些具體行為屬於侵害英烈人格權的行為,又會承擔何種責任呢?

  案例一

  網站亂改標題博眼球 損害烈士名譽被判賠

  某知名網站歷史欄目以《好色將軍劉遺書:殺凈日本賊才能卸了責任》為題登載了《將軍一去——華北抗戰將領殉國錄:劉》的文字實錄。A公司經營的網站轉載了該文字實錄,並自行將標題擬定為《揭秘抗戰最好色的虎將:打一個勝仗娶一個老婆》。劉XX烈士的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原節目內容著重于介紹劉的生平,尤其是浴血抗戰、為國捐軀的歷史,關於劉自稱好色的敘述篇幅極少,並非節目主旨。A公司在轉載節目文字實錄時,擅自將標題修改,偏離了節目的主旨思想和主要內容,以偏概全。如果僅看標題,則會使人誤認為劉無非只是好色、打仗、娶老婆,且從節目內容也無從得出劉“最好色”的結論,該文標題的貶損性顯而易見,其勢必造成公眾對抗日愛國將領、革命烈士劉XX將軍社會評價的降低。故法院判決A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登載致歉聲明不少於1個月,並賠償烈士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官説法

  北京朝陽法院法官助理陳曦解釋,英雄烈士享有名譽權,英雄烈士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其名譽。該案中,原節目內容著重于介紹劉浴血抗戰、為國捐軀的歷史,激發公眾對抗日將領的緬懷與崇敬之情。A公司擅自改動標題並擅自給出“最好色”的評價,已經涉嫌侮辱、誹謗,很可能誤導觀眾將文章重點放在“好色”而非“愛國”上,因此A公司承擔了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大眾在評價正面歷史人物、尤其是英雄烈士時,一定要堅持客觀性與全面性,切不可以偏概全,自行作出不當評價甚至侮辱性評價,否則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還會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二

  網店售賣調侃辱英烈漫畫 銷毀庫存並道歉

  B在其經營的網路店舖中出售兩款貼畫,印有“董存瑞捨身炸碉堡”和“黃繼光捨身堵機槍口”形象及顯著文字侮辱英烈。某公民向某檢察院舉報。經過法定程式後,該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認為,任何人都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通過網路平臺銷售褻瀆英雄烈士形象貼畫的行為,已對英雄烈士名譽造成貶損,且主觀上屬明知,構成對董存瑞、黃繼光的名譽侵權。且網點商品一經上線便可能擴散到全國各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判決B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不得再繼續銷售此貼畫,並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官説法

  陳曦介紹,英雄烈士是國家的精神坐標,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任何人都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網路不是法外之地,被告B多年從事網店銷售活動,應知圖片一經發佈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經上線便可能擴散到全國各地,但其仍然在網路平臺發佈、銷售上述貼畫,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隨著科技不斷發展,網際網路的傳播速度極快、影響極深,作為網店經營者更應有社會責任感,對自己銷售的産品進行嚴格審查,避免損毀烈士形象、傷害國民情感的現象發生。

  案例三

  商家用烈士名申請商標 有意無心均不允許

  C公司在自己經營的食品上使用註冊商標“李百年”,被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駁回申請,遂以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為由將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法院認為,根據中華英烈網查詢,訴爭商標文字“李百年”為中華英烈,用作商標易産生不良社會影響,訴爭商標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遂判決駁回C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陳曦表示,烈士的姓名和事跡通常在一定範圍或一定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烈士家屬的許可或者與烈士存在特定聯繫,存在以烈士名義牟利之嫌。用烈士的名字獲取不當利益,褻瀆了烈士精神,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論是有意還是無心,商標的申請人不應借助英雄的社會知名度為自身謀取利益,因為這樣做可能有損英雄烈士的榮譽,且容易讓公眾對商品和烈士的關係産生誤解和揣測,從而産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官提示

  哪些主體有權對侮辱英烈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陳曦介紹,《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有權提起相應民事訴訟的主體有兩類。

  第一種是英雄烈士的近親屬。近親屬發現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侵害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種是檢察機關。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英雄烈士個人的人格權,同時也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可以就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但檢察機關的起訴需具備相應的前提條件,即英雄烈士不存在近親屬或近親屬不起訴的,檢察機關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陳曦表示,英雄烈士以自己的犧牲捍衛國家的安全與和平,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作為一名公民,應當崇尚和銘記英雄烈士事跡,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通過案例可以總結出一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法律保護,不當使用或者評價可能造成其評價降低,傷害大眾的愛國情感,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我們在評價英雄烈士時,要客觀、全面,不發表侮辱性的不當言辭,不惡意調侃,常懷感恩和尊敬之情,讓民族之魂與我們同在。

  文/本報記者 宋霞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