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逸舟:大陸對臺政策須理解的幾個基本概念
關於“合情合理安排”
“合情合理”的“安排”,最初要表明的是“一國兩制”模式中的各項內容設計,對臺灣都是合情合理的,也是不應該不接受的。但國民黨當局堅拒“一國兩制”,先是堅持“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與“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後則始終要求我在臺灣政治地位與國際活動空間問題上“正視現實”。直到上述2008年“12.31重要講話”中,胡錦濤指出:“對於臺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的務實協商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至中共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希望雙方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安排”二字,看似一個簡單的詞語問題,實際上在紛繁複雜的兩岸關係中,凝結著對雙方關係長期探索的全部歷史經驗,包含著高度的政治智慧與實事求是精神。
上述可見,領導人最初是更明確地將“合情合理安排”運用在臺灣參與國際活動問題上,後又擴展到整個兩岸政治關係。筆者早先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也大致經歷了這樣的過程。
首先,與前述“一個中國的框架”相聯繫,筆者在2000年那篇參考文章中曾提出:“兩岸圍繞一個中國問題進行的鬥爭,除了統獨之爭外,始終包含一項重要內容,即臺灣方面在兩岸間的地位與臺灣在國際上的存在形式與存在範圍問題”;2004年的文章中提出:兩岸現實往來中“一個中國問題包含雙方定位、臺灣在國際間如何活動兩個方面,是一體兩面、互為相關的問題,未來必須得到統一處理”。
其次,筆者一直認為,兩岸政治關係不太容易從“法理上”做出雙方都能接受、各方面又能推敲妥當的“定位”。在1992年的一篇參考文章中,筆者提出:“具體做法可採取不正面承認其政治實體地位,而在雙方接觸談判的方式上進行模糊處理,如使用‘雙方代表’、‘兩岸領導人’等中性稱謂”;2004年那篇文章提出,“應該在比較模糊的默契之下求得解決,而不追求法律上的‘一清二白’。兩岸間的問題需要的是一種政治決定,古今中外任何法律包括國際法對此都無能為力,都只能為我所用”,“並不存在正面承認‘中華民國’的必要與可能,所需者,還是一種對現實的尊重和平等的態度,具體做法可以通過‘大陸方面與臺灣方面’、‘大陸領導人與臺灣領導人’等等來處理”;2008年5月的參考文章又重申,“本人並不認為有必要在文字上或者説法上對‘中華民國’進行明確定位”;對方“實際上要求的也都是一種兩岸互不否認、現實事務中能夠心照不宣的默契而已”。
再次,關於“安排”。筆者在2000年的參考文章中提出:“一旦兩岸談起來,有關臺灣國際生存空間與雙方在國際上的‘安排’問題,‘外交休兵’是對方可能接受的一種方式”,“對某些臺灣切實需要加入的國際組織進行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處理”;2004年文章關於涉外方面的建議中明確提出“關於外交上的安排”。2006年針對馬英九提出的關於國際空間問題的“暫行架構”,筆者在參考文章中建議的第二條進一步明確為“尊重現實,合理安排”,並認為“如果這一問題得到妥善的、合理的處理,必將極大地削弱臺獨在臺灣內部的社會心理基礎”。2008年5月的參考文章提出:“實際上,這一問題已經在‘九二共識’中得到部分解決;如果今後就國際活動空間問題作出適當安排,即可基本解決。”
在雙方政治關係問題上,如前所述,筆者多次建議“一個中國的框架中必須留有對方能夠接受的位置”;筆者除反覆使用“都可接受的安排”、“雙方默契”、“尊重現實,合情合理”,以及提出“兩岸領導人”、“臺灣代表團與大陸代表團”等具體方式外,尚未完整使用“做出合情合理安排”的八字整合概念,而後者更體現出領導人的高度與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