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死亡名單” 核銷貸款,不容自查

時間:2013-04-09 13:39   來源:廣州日報

  河北深州農村信用聯社一份核銷貸款文件裏,深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副局長等43人“死亡”,另有15人“失蹤”。58人涉及貸款額約250萬元。這些人多係縣公職人員、法院人員、鄉鎮幹部、村幹部及其親屬。(4月7日《新京報》

  人活著,卻“被死亡”“被失蹤”而核銷貸款了,也真咄咄怪事!

  該信用聯社監事長田立權稱:一般意義上的核銷,是內部賬面上的處理,“賬銷案存”,信用社與貸款人間的法律借貸關係還存在,一旦“貸款人”具備了還款能力,還會積極追討;這是理論上。但現實中呢?該社一位不願具名人士説:“貸款人不這麼想”,不核銷的都不好收回來,何況核銷的?

  這些貸款的核銷,都提供有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等相應材料。但信用社則稱絕不敢偽造死亡證明、失蹤證明——因為,僅私刻公章一項也觸犯了刑法。而當地公安機關也並不認賬。

  那這些死亡證明、失蹤證明從何而來?似乎這些死亡證明、失蹤證明成了事件唯一的“解碼器”;而該信用聯社又以保密為由拒絕出示,主任梁鳳信還説“這個貸款核銷資訊是我們的內部機密文件,洩露出去是我們最大的失誤”,並稱“已對事件展開調查”。

  但該信用聯社本是涉案當事人,正如法諺所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且又是涉及國資可能被貪這樣的事,又豈容自查自糾、內部解決?要是可以這樣,求真相求公正,不是等於緣木求魚?

  其實,不外乎三種可能。要麼信用社一方有人造了假,至少已涉嫌觸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要麼,就是當地公安機關一方,有人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擅自製造,同樣也是觸犯該罪的)等犯罪;要麼,就是二者“合作”了……

  反正左右都是公訴類刑事案件,而且還是公職人員涉嫌貪腐,警方與紀檢監察部門,也就理應聞風而動,迅速介入調查;同時,鋻於深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副局長等人涉身其中,也就當由更高層級的,衡水市乃至河北省的相應機構直接介入。這樣才能有望水落石出,查清真相。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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