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代管拆遷補償”模糊了政府職能

時間:2012-05-11 10:32   來源:人民網

  小孩收了壓歲錢,父母總是以“怕亂花”等説法收走“代管”。近日,江蘇常州新北區春江鎮的拆遷村民,也遇到了類似“代管”:該鎮政府表示,如村民願意,政府可為其“代管”拆遷補償款,利息為銀行存款的2倍,但其間不得自由取款。

  按照鎮政府的説法,這一做法的初衷是一個“理財計劃”,是為了讓拆遷戶能夠更好地使用拆遷款項。但是,初衷正確並不等於手段合理。實際上,即便從操作層面,這一做法也多可商榷。比如,在“不得自由取款”期間,政府如何保證這一部分資金安全?再比如,為了保證增值,是不是還要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來進行投資、管理和使用?而如果管理不善無法償付雙倍利息,是不是需要用公共財政來埋單?

  實際上,這些操作層面的尷尬,指向的是政府職能應該如何行使的大問題。一個簡單的推理是,徵地款可以被政府以“雙倍利息”為承諾接手,那麼公眾的其他資金是不是也可以被吸收過來?如果政府參與集資性質資金的管理投資,會不會以權力甚至權利之名參與到市場中?政府終究不是投資公司,也終究不是“贏利機構”,代管款項的做法,已經超出了公權力職能的邊界。

  且放下政府可能“公司化”的風險不論,即便在正常的社會管理中,同樣存在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的關係問題。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應該明確自己的權力邊界。政府不是“全能政府”,更主要的功能是保基礎、保均等、保長遠、保公益的,比如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基本權益等。更豐富更細節也更複雜的問題,政府無法管也不該管,本就應該交給社會、交給市場去解決。更重要的是,公權力如果越界,就將進入無人看守的狀態,其權威性和公信力就可能被某些人“資源化”。

  “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目標,已經提出多年。但是對於什麼是服務型政府,一些地方仍然沒有清晰的認識。代管拆遷款的鎮政府,就是把服務型政府理解成了“保姆型政府”。政府是服務員,不是家長。比如拆遷補償款,政府要保證的是款項及時足額到位,而不是由政府來保證拆遷款的升值。説到底,拆遷款的保值升值,是個人的事,即便需要,也應該由被拆遷戶個人委託相關的理財機構來進行。這期間,政府也應進行合理引導,開辦理財講座、形成正確輿論導向,甚至是開展創富、增富的評選,都是一個服務型政府更應該也更合理的做法。

  代管拆遷補償款的做法,是政府在慣性思維之下的“角色錯位”。實際上,這也啟示著我們在改革深水區所面臨的問題。毋庸置疑,中國的發展一直處於“強勢政府”的推動之下。在某種程度上,中國的經濟改革,正是政府向市場分權的改革。無論是正在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還是社會管理的創新,也啟示著我們,下一步的改革,應該是社會領域的改革,這必然意味著政府向社會的分權。明確政府權力的邊界和職能,也就是明確政府在未來中國改革發展中的定位。而這,不僅僅是一個鎮政府應該考慮的事情了。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