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開建一個萬畝森林公園,常州新北區春江鎮近日將啟動對工程附近2000多戶居民的拆遷安置。讓拆遷戶們意外的是,對拆遷補償金額、條款一無所知的他們,卻首先收到了一封《關於“自願有償延期支付拆遷補差款和自願有償提前交納增購房款”的徵求意見書》。意見書稱,若拆遷戶願意,政府可以代管拆遷款,其間的利息為銀行存款利率兩倍。該鎮書記稱,託管的錢不會用來投資,全部存銀行。(5月8日《揚子晚報》)
我並不懷疑鎮政府的好意,卻又疑心會不會是因為支付補償的款項有些短缺,才出此“良策”。興建一個萬畝森林公園,投入不足,在所難免。果真如此,不妨直説,來個分期支付,延期支付部分,可以協商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利率,給村民一個補償。犯不著煞費苦心,拉出個“空手套白狼”的架勢,招人猜忌。
如果沒有這種情形,那就大可不必為村民操這個心。大而言之,理不好財的人多得是,政府沒必要也不可能把這些人的財都理起來。就算政府會有特別好的理財項目,獨獨厚愛這些拆遷對象,似乎也有厚此薄彼的不公之嫌。春江鎮的百姓,要是將銀行的存款都取出來,一併交給政府去理財,坐拿兩倍的存款利率,春江鎮政府能允許嗎?
鎮政府領導解釋説,這錢,絕不投資,只存銀行。存在銀行的錢,只能拿利息,只能買理財産品,還能幹嗎?買理財産品是有風險的,而且也不一定能理出兩倍的利息。於是,鎮政府領導解釋説,會拿財政的錢支付給村民。財政的錢,豈能這麼用?如果能這麼用,那麼,春江鎮其他在銀行存錢的人,是不是也可以分享這樣的好事?否則,也太不公平了。
自相矛盾的是,既然是替村民管錢,為何又不讓村民隨便地取用?既然是定期存在銀行或者買了理財産品,這錢又怎麼可能經過審批就可以取來?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將這些錢調用於手上,拆了東墻補西墻,如果這樣,那和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的犯罪伎倆,又有什麼本質區別呢?
越説越不像好事,越做越做不成好事。一個鎮政府,所能動用的行政資源、金融資源,其實都非常有限。更不用説,這鐵打的政府流水的官。決策的領導一更換,下一屆政府要是不認帳,惹出來的麻煩更是小不了。
如果真有什麼好的投資項目,那就引導村民自己去投資,賠也好,賺也罷,都是村民自己的事。對政府來説,堅守公權力的邊界,非常重要。引導是職責,代管就越位。無論一個政府有多大的能耐,都不要奢望能強勢到代管百姓的錢財。幸虧這還只是一個“徵求意見書”,該罷休時且罷休,莫把一件看起來就不像好事的事,誤當好事辦下去,它不可能辦成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