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被執行死刑,已經有好幾天了,但沸沸颺颺的輿論——包括對他及家人的同情、對判決的質疑、對事件的反思——都沒有能夠稍歇。
在9月審判季裏,夏俊峰案的執行應該是呼聲和質疑比較大的一宗案子。以至於執行之後,瀋陽法院又專門發佈相關解釋。事實上,僅從該案的影響之大,死刑復核時間之久,輿論討論之激烈充分,我們就可以對法院的判決是否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作出基本的一個判斷。
社會上“刀下留人”的聲音或者説“民意”,其實大可以理解。夏俊峰弱者的身份,公眾長期對城管暴力執法的反感,官民對立情緒的現實存在,以及善良的中國人天生的悲憫情懷,都是這種呼聲的背景,都是許多人試圖影響案件結果的推動力。
不希望夏俊峰死,是站在人性和感情的角度——這個案件中,兩名被刺死的城管隊員加上一名兇手,他們都是普通的老百姓,都是家庭的頂梁柱和希望,都死於謀生的過程中,不管誰死,都是他們家庭和整個社會的悲劇。所以,網路、微博上理性和主流的輿論,對他們三個以及家庭都抱以深切的同情。
但在法治社會,“法”、“理”、“情”三者之間,是有鐵一樣的排序的。同情是美德,但法律更是底線。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法治社會裏每位個體的必須,也是法治存在的基礎,個體權利的保障,社會秩序的保證。
長期以來,中國社會缺的是法治精神,多的是人治意識。在後者的政治文化氛圍下,當權者的個人意志和“民意”往往左右事件走向,決定他人命運。沒有審判,沒有法條,沒有控辯,單憑所謂感情和道義,就能讓人死,或者讓人活。“推出去斬了”和“萬民請願”、“刀下留人”,都是古裝戲裏的常見情節;而批鬥、遊街、戴高帽、“架飛機”,也是法律不彰時代的悲劇。這些,是司法進程的相反方向,是弱者喪失權利的真正根源。
不止夏俊峰案, 9月裏審判的好幾宗案子,都有許多猜想和猜測,都有法治以外的力量試圖參與改變案件進程和結果,輿論對判決結果都有各種的滿意和不滿意。好在,和以往相比,這些案件前所未有的公開,討論也前所未有的充分,判決也相對堅定和明確。這些,推動了司法的大步前行。
在這個過程中,主動也好,被動也好,毫無疑問,一些法治的基本精神被灌輸給公眾——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法、理、情之間的排序。夏俊峰案的判決,是對“情理法”人治思維的否定,是對“法理情”法治思維的強調重申。
輿論經常的“未審先判”,“刀下留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類的呼聲,和法治社會的精神都是相悖的。感情也好,輿論也好 “民意”也好,是現實客觀存在的,是需要尊重和考慮的,但其就像洶湧的海浪,一會兒向東,一會兒向西,左右他們的,或者是天上的海風,或者是,海底的洋流,有著嚴重的不確定性,有被外力操縱的極大可能。
我們渴望法治社會。真正的法治社會,才有規範和行為準則,才有個體的安全感。社會秩序要想穩定,個體的行為要有參考,法治前行要有方向,必須有一個死死穩住的“定海神針”,而不是逐浪的浮標。法律、法條,就是這個“定海神針”,動不得,搖不得,彎不得。
法條是已經規範好了的規矩。法條之下,法律充分給當事人辯護的權力。法條是死的,只要辯方水準足夠高,誰都可以在法條所規定的縫隙裏尋找路徑,但如果走錯了路,對不起。
夏俊峰案引起了全社會巨大的關注。後來,有名人收夏俊峰兒子為義子的消息,也吸引了不少目光。筆者認為,這是樁好事,對孩子的未來有好處,並希望事件涉及的幾個殘破的家庭,都能得到社會和好心人的照顧和幫助。有了這些關愛和幫助,他們的生活可能會好一些,幾個苦難家庭之間仇恨的延續也許會短一些年頭。
幾年之前的那一瞬之後,悲劇已然釀成。對幾名當事人來説,這不僅是他們命運的悲劇,也是整個社會的悲劇。法院基於事實證據和法律條文的判決,也劃分了幾個人各自的責任,需要他們各自去承擔。尊重這個結果,是對法律和法治的尊重。同情是美德,但同情心不能蓋過法律的權威。(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