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座就趕下車”,如此立法不妥

時間:2013-09-29 14:07   來源:新京報

  《南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近日出爐,其中明確:拒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經勸阻仍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這意味著,拒不給特定的人讓座,就要被趕下車。意見稿一齣,遭到諸多質疑。(9月27日《人民日報》)

  應該説,南寧的這條規定,初衷雖好,但恐怕利少弊多。

  先説可操作性。若立法規定了不給老弱病殘孕讓座可被強令下車,可乘客就是不下咋辦?再立法賦予駕駛員、乘務員警察般的強制執法權?若沒有執法權,動輒就往派出所拉?這樣的立法,讓平等主體的經營者和乘客之間為讓座的問題而彼此對立起來,等於立法在製造矛盾和糾紛,並危及一車人的安全,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再説地方立法規定強制給老弱病殘孕讓座,同國家法律的衝突。《合同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這就是人們常説的“不得拒載”。這是法律通過強制性規定來保障乘客實現出行目的的重要規範,是乘客的基本權利,也是承運人的重要義務。

  其實,“給老弱病殘孕讓座”,根本不該上升為立法。

  法律格言有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説明,道德與法律沒有截然的界限。誠實守信、夫妻忠誠等道德規範,現在都上升為法律原則了。尊老愛幼歷來是重要的道德規範,該道德規範在“必要”和可“能的”條件下也是可以施以法律的保障的。

  住建部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這就是在“必要”和“可能”時,為道德加上法律的保險。尊老愛幼須體現在具體的行動上,這就是“必要”;在客運車輛內設置專用座位,有便於在法律上控制和操作的客觀判斷標準,這就是“可能”,有這兩個基礎,才能上升法律規範。

  相反,即使有“必要”,但缺乏客觀判斷標準,在法律上無控制和操作的“可能”,也不能上升為立法。“給老弱病殘孕者讓座”,也很有“必要”,但駕駛員、乘務員無法短時間內判斷出坐專用座位者是否也是孕婦,是否也生病等,現實生活是複雜的,對於誰是否該讓座,很難做到客觀地控制和操作的“可能”,這種情況下,立法就不應介入。(劉昌松)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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