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信丟失概不負責”應儘早廢除

時間:2013-09-29 14:07   來源:廣州日報

  9月15日,是西北師範大學外國語學院自考學生報名的日子,然而令校方驚詫的是,260名被錄取的學生竟無一人前來報到,原來學校招生辦在今年8月中旬以平信方式寄出的260份錄取通知書竟全部未能送到學生手中。對此,郵局表示平信丟失無法查詢,不承擔賠償責任。(9月27日《中國日報》)

  按理説,既然消費者給自己的平信貼上足額的郵票,投進郵筒,郵局就有責任幫助寄信人把信件準確投寄到收信人手中,否則就是違約,就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可現在的事實卻是,郵局把平信弄丟後,概不負責。

  郵局為何如此“牛”氣沖天呢?原來,人家有法律撐腰。其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農村、牧區的郵件,根據交通條件和郵件量的具體情況,一般只投遞到鄉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點;鄉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郵件,由鄉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協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也就是説,這類郵件,即使是掛號信,也不用親交收信人手中,平信就更不用談了。信件在最後一個環節弄丟,郵政部門無須擔責。其二,按照《郵政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平常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不負賠償責任。

  “平信丟失概不負責”的規定不僅不合理,而且還會催生郵局的“故意丟失”,因此早該廢除。希望儘快啟動《郵政法》的重修,讓公眾全程參與,把“平信丟失概不負責”刪掉。(吳應海)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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