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無虞的勞動才有體面可言

時間:2013-05-03 14:47   來源:廣州日報

  以公眾利益密切程度論,大概沒有哪一部法律能與勞動法相提;以受尊重程度論,恐怕也沒有哪一部法律能與勞動法並論。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益之所以屢遭漠視,既有法律本身之不足,亦有現實環境之窘困。

  今年是我國勞動法頒布實施第18年。將法律規定與現實對照,一些早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卻常常被削弱、變形甚至“忽略”。譬如少繳漏繳職工社保金、對女職工保護不力、工傷難認定等。

  以公眾利益密切程度論,大概沒有哪一部法律能與勞動法相提;以受尊重程度論,恐怕也沒有哪一部法律能與勞動法並論。不説其他,僅以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觀照,就知理想境界與魔幻現實之差距。一些單位,同樣的崗位、同樣的工作量,只因身份不同,報酬千差萬別,甚至天壤之別。一些行業存在“同人不同命”的臨時工,游離在“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之外。

  勞動節前夕,習近平總書記與全國勞動模範代表座談時強調,要“排除阻礙勞動者參與發展、分享發展成果的障礙,努力讓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保障勞動者能夠參與發展、分享發展成果,讓勞動者體面勞動,必須排除一切阻礙因素。首先,應先補齊勞動者權益保護“短板”,只有權益無虞的勞動,勞動才有體面可言。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益之所以屢遭漠視,既有法律本身之不足,亦有現實環境之窘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考慮週全、設計精良的法律,才具備被廣泛尊重的基礎,才能有效幫助公民實現低成本維權。依此觀鑒勞動法,一些細節設計確實欠考慮,導致實施過程中走偏,徒增勞動者維權難度。譬如勞動爭議,《勞動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該法同時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這個人員構成譜係,時常令勞動者對其公正性産生不信任感。事實也正如此,受太多其他因素干擾的仲裁,並沒有將勞動糾紛解決在初級狀態。此外,法律規定的調解、仲裁、訴訟、協商本屬並列關係,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以仲裁作為訴訟解決的前提條件,於是便有了“先裁後審”一説。“先裁後審”的存在,大大提高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一些勞動者根本無力走到最後這一步。因此,社會對於建立第三方仲裁機構、設立勞動仲裁法庭呼聲不斷。

  處於“原子化”狀態,是勞動者維權無力之現實困境。在協商自治的模式之下,由勞動關係的主體雙方進行協商,通過集體談判達成雙方認可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政府只是規則提供者與爭議調停者,保持較少的干預,這是一種較為理想的狀態。《勞動法》雖賦予勞動者組織化生存的權利,然而,苗條的法律,並沒有化作豐滿的現實。其實,勞動者的組織化生存,讓勞動者可以正當、高效、有序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訴求,也是構建和諧勞資關係的需要——避免利益訴求無組織、無秩序傾向。讓社會組織承擔起自我管理責任,更順應了“小政府、大社會”的發展大勢。

  低權益紅利不是經濟發展的正途,也是不可持續的。只有坐實勞動者權益保護,讓勞動者體面勞動,有尊嚴生活,發展才有意義,社會才能和諧。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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