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仲介腐敗”,從體制創新入手

時間:2012-08-14 12:39   來源:法制日報

  近年來,仲介腐敗逐漸進入了人們的視野。這一全新的腐敗形式較為隱蔽,幾年前尚處於學界的研究範疇,但現在,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件越來越多。自2009年以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檢察機關不斷加大對涉及仲介組織的貪污賄賂犯罪的查辦力度,查辦此類案件4件4人。其中,大案1件1人,全部立案、起訴、作出有罪判決。在這些案件中,兩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期執行;1人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免予刑事處罰(8月13日《法制日報》)。

  近年來,隨著仲介組織的迅速發展和大量行政尋租與商業賄賂等腐敗借助仲介之手來實施,國內一些社會仲介組織腐敗現象正日益嚴重。這是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有關《社會仲介組織的腐敗狀況與治理對策研究》報告中的重要結論。

  社會仲介服務其本質應該是中立和誠信,但國內一些仲介機構卻成為一些官員和不法商人違法犯罪的幫兇。大量貪腐案件表明,如果沒有這些“仲介運作”,很多腐敗行為根本就不可能得逞。如一些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的財務鑒證,滿足客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需求。尤其是在前期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資産評估、拍賣等往往是必經程式。一旦內外勾結,故意低估或違反程式,直接造成資産流失。又如在司法領域破壞司法公正,法官、律師相互勾結,打官司變成跑關係。如今律師行業頗為流行的“風險代理”,有的風險代理報酬率高達30%,形成了現實、巨大的利益驅動。涉及國有資産的有關部門,動輒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或風險代理資産處置,而這些行為的背後往往隱藏著一些不可告人的交易。

  社會仲介機構在各類腐敗案件中所扮演不光彩角色不斷浮出水面,種種事實表明,一些仲介機構已經成為除腐敗官員和不法商人之外的另一隻腐敗“黑手”,如果沒有這些“腐敗仲介”,很多腐敗運作根本不可能進行和得逞。社會仲介服務作為市場社會的一種自主協調機制,其本質屬性理應是中立和誠信。但目前中國社會仲介機構信用缺失、腐敗叢生,早已為人們所詬病。在目前中國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和深入時期,糾正仲介機構道德失范,重建市場信譽,打造“誠信仲介”將有利於實現市場經濟的真正成熟,無疑將産生深遠的影響。因此,加強對仲介機構的監管,對症下藥,已經成為深入反腐敗不可回避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方面,必須建立健全仲介機構執業的法律規範和監管體系。強化對仲介組織違規腐敗活動的監控,特別是抓緊查處腐敗高發領域的仲介違規活動,如重大工程投資建設、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轉讓評估、貸款抵押資産評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財務審計、政府採購等尋租腐敗的重災區。鋻於國內仲介機構存在嚴重的法律缺位和監督缺位,應在刑法、民法和有關法律中對仲介機構違法及其認定、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的標準和訴訟方式作出明文規定,使仲介機構的行為受到法律約束。同時,賦予仲介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專業監督機構業內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權力。這種事前規範、事中檢查和事後處罰的監督機制是防止仲介機構捲入腐敗的有效辦法。

  另一方面,必須建立健全仲介機構執業情況和誠信度的資訊披露制度。根據仲介機構的資産規模、技術力量、人員規模、從業時間等,確定仲介機構的資質等級和執業資格。建立仲介機構信用檔案,認真記錄仲介機構從業情況,包括失信情況,並向公眾和社會徵信機構開放。授信人、社會公眾和徵信機構可以在不通知有關仲介機構的情況下,對他們的信用記錄進行查詢。積極開展行業內的信用評級等活動,加強社會輿論對仲介機構的監督。同時,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仲介機構發展的經驗,加快仲介機構産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建立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仲介機構,逐步實現仲介機構興辦主體、投資主體和所有制結構的多元化,加強仲介機構內部的監督制約。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