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批轉人社部、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社保基金會聯合製定的《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並下發通知要求貫徹執行。“十二五”期間我國將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實現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累計合併計算。(6月28日《新京報》)
在人口流動頻繁的今天,醫保問題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不能異地就醫結算,二是繳費年限不互認,三是重復交費嚴重,諸如此類。歸結起來其實是一個問題,統籌層次太低。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麥克法登的話説,這是一種以僱主為主體、縫縫補補的制度。在沒有全國統籌的基礎上,“各地為政”的醫保制度難見公平;“醫保繳費中斷超過3個月,連續繳費清零”之類的地方新規,更無異於對外地人的公開搶劫。
面對這種情況,“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實現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累計合併計算”,似乎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但是,只要全國統籌的根本問題不解決,這個不僅不能解決全部的問題,很難不打一點折扣地完全落實。眾所週知,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不一樣,它不是積累的問題,而是即期的問題,各個統籌區都有自己的盤子,現收現支,無法轉移。勞動者要想獲得醫保待遇,只能在工作地再行繳費,甚至重復繳費。
醫保有一個最低繳費年限,連續繳費期滿,就不用再繳費而可繼續享受醫保待遇,這其實是一種公共福利;正因為這個福利的存在,轉入地如果認同轉出地的繳費年限,得不到資金轉入,卻有發放福利的義務,轉入地當然會不願意幹。更何況,醫保至少被劃分成了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四大類,本身就難以銜接,加之各地繳費水準也完全不一樣,繳費水準較高報銷水準也相對較高的地方,肯定不願意大批接受外地醫保的轉入。
為了維護地方利益,外地人在當地參加醫保也許可以,但是它很難認同你先前在他處的繳費年限;即使國家強制規定必須互認,地方也可通過立法方式,要麼延長繳費年限,要麼規定中斷幾個月就不算,總之,變相的拒絕辦法會有很多。因此我很懷疑“年限互認、合併計算”會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實,事實上這對那些報銷水準相對較高的發達地區而言,也難言公平。説到底,醫保關係轉移接續也好,繳費年限互認也罷,都只是一個過渡性的手段;唯有實現全國統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