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和尊重兒童的獨立人權

時間:2012-06-01 13:01   來源:法制日報

  轉變保護兒童的理念,承認和尊重兒童的獨立人權。對兒童保護不僅要注重基本生存權,更要注重其人格尊嚴以及發展權。兒童是一個國家重要的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未來的競爭實際上就是兒童成長的競爭。

  今天是“六一”國際兒童節。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兒童權益的立法保護和現實保護問題依然需要給予更多的關注。近年來,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差距的擴大,流浪兒童、留守兒童、貧困家庭的兒童等一些特殊群體的兒童,他們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他們的身心健康也更需要國家與社會去呵護。作為一名長期關注兒童權益保護的學者,在這一特殊的節日裏,筆者強烈呼籲保護這些兒童的合法權益。

  兒童是人類的未來,國際社會及各國都運用法律手段嚴格保護兒童權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淩辱,忽視或照料不週,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我國在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兒童,禁止虐待兒童。虐待兒童等侵犯兒童權益事件發生的原因較為複雜,主要有以下兩大原因:

  首先,兒童保護理念落後。這主要表現在社會成員缺乏對兒童相對獨立的人權保護意識。在許多人的觀念中,保護兒童就是保障其基本的存在條件,對兒童相對獨立的身心健康保護及其成長所需要的條件缺乏真正的意識和重視。兒童保護是關乎國家競爭力的意識較弱。現行立法對兒童的保護基本上停留在淺層次保護上,沒有從國家未來競爭發展的角度保護兒童的成長。目前,社會對兒童的保護更多著眼于對兒童個體權益的保護,更多地作為私人問題對待,俗話説“自己的孩子自己抱”,沒有認識到保護兒童對犯罪預防、對社會安全的深遠影響。

  其次,兒童權益保障機制存在明顯缺陷。我國兒童保護的主體眾多,但沒有形成政府主導,政府與家庭、學校、社會互動協調的整體性保護機制;目前兒童保護措施不少,但沒有形成系統的相互銜接的有機整體,如沒有建立基於兒童保護的整體福利機制,缺乏完善的兒童幫助與支援制度,缺乏兒童保護經費制度保障機制。對兒童的救助與保護更多是臨時性的、非長效的機制。另外,行政與司法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有的法律規定了侵犯兒童權益應當承擔的行政與刑事責任,但由於目前的規定不具體或不合理,影響了對兒童及時有效的保護,如幼兒園老師體罰、虐待學生,沒有達到傷害罪標準,情節嚴重的只給予行政處分不構成犯罪。再比如刑法規定虐待罪對象無論是否為兒童均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訴訟程式。

  針對上述原因,從制度建設的角度説,加強對兒童權益的保障,應儘快採取以下對策:

  第一,轉變保護兒童的理念,承認和尊重兒童的獨立人權。對兒童保護不僅要注重基本生存權,更要注重其人格尊嚴以及發展權。從國家發展的戰略角度落實對兒童權益的保護。兒童是一個國家重要的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未來的競爭實際上就是兒童成長的競爭。從社會安全與犯罪治理的角度認識對兒童的保護,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我國一大社會問題。據2010年法律年鑒,“十一五”期間未成年人犯罪數量5年間上漲的比例為68%,保護兒童可以有效減少犯罪,實現社會安定與和諧。

  第二,構建兒童權益保護整體機制。通過修改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或制定兒童福利法等,建立系統的兒童保護制度。建立政府主導的保護機制,明確政府在兒童保護中的主導地位,政府應當是兒童保護的重要責任主體或成為最後保護主體,統籌協調兒童的保護,可以設立專門的兒童權益保護機構履行政府保護兒童的職責。健全兒童福利制度,應通過法律明確兒童保護的經費投入。構建合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兒童一旦遭受侵犯或有遭受侵犯的危險,必須及時啟動行政及司法救助與干預。對虐待兒童的家庭進行行政與司法干預,必要時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

  此外,加大對侵犯兒童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如擴大虐待罪的主體範圍,將家庭成員以外對兒童負有保護責任的人員如學校老師、幼兒園老師與保育員、救助機構與兒童福利機構的人員也納入虐待罪的主體;對老師虐待體罰學生人數多或情節惡劣的,可以構成犯罪。建立針對兒童特別保護的追訴程式,如虐待兒童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