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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懲戒科研失信更具可操作性

2022-09-28 11:29: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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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印波(北京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顧問、博士生導師)

  不久前,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門聯合發佈了《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就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程式、處理尺度等予以進一步明確,調查處理科研失信行為自此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規範。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如果放任科研失信行為滋生蔓延,輕則破壞科研氛圍和學術競爭環境,重則導致社會資本基於科研聲譽敗壞,不願意流入科研界,從而對我國科技事業的長足發展産生重創。此外,科研領域被公認為是文化的凈土、道德的脊梁,如果科研領域遭受不良文化的腐蝕、出現嚴重的道德滑坡,那麼也會對整個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由此,更需要嚴肅查處科研失信行為,整飭和扭轉學術風氣,實現科技界一直主張的立德樹人、培根鑄魂的美好夙願。

  為懲戒科研失信行為,此前我國已出臺多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予以規制,如2019年9月,科技部、中宣部等部門聯合發佈了《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則),這些規章和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此類案件統一查處的程式和尺度問題。然而,實踐中,由於科研失信行為涉及多個部門,多頭治理導致相互推諉、扯皮現象叢生,相關案件的查處仍然問題重重。特別是近年來“論文工廠”、買賣實驗數據等違反科研倫理的新問題不斷出現,也不斷挑戰著現有制度的承載力。

  在這樣的情況下,亟須完善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懲戒制度。2021年,我國科技進步法修訂,特別將科研誠信失信記錄,禁止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等寫入其中。此次《規則》據此完善細化了科研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無疑給科研誠信領域帶來了諸多新氣象:

  《規則》將調查處理的指向由“科研誠信案件”改為“科研失信行為”,提升了用語的嚴謹性,且相較於此前諸多規範中出現的“不端行為”“造假行為”等表述而言,“科研失信行為”更具概括性。同時,《規則》此前在試行規則所規定的偽造、篡改、剽竊等行為的基礎上,根據近年來科研失信領域出現的新變化,增加了包括買賣實驗研究數據、代投論文、買賣、代寫、代投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多項科研失信行為。這是對科研誠信領域新變化的及時回應,有助於堵住調查處理科研失信行為的漏洞。

  在職責分工上,《規則》進一步明確了科研失信行為查處單位的優先順序,規定了期刊或出版單位等披露線索的情況,相關單位必須依職權主動查處。這就進一步明確了由誰來查處、查處中的職責分配問題,避免了推諉塞責的可能性,也使得那些自認為不具備許可權和能力的主體擔負起相應的查處職責。

  在程式上,《規則》刪繁就簡,使查處程式更具可操作性和緊湊性。例如,《規則》明確,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並通知舉報人,同時增設了告知期間,規定一般應在調查報告形成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參與調查單位或其他具有處理許可權的單位。對於特別重大複雜而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調查的,延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這有助於對科研失信行為及時作出懲戒。

  此外,《規則》還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對查處程式進行了一定調整。例如,必要時可開展重復實驗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測試、評估或評價,這使調查更加公平。處理措施中增設了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具有針對性的措施,並對處理中取消相關資格的期限作出進一步明確。這就使得查處能夠實現科研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與懲處的力度成比例,確保了調查處理的科學性和嚴謹性。

  總的來説,《規則》讓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更加於規有據。可以期待,我國的科研誠信規範將日趨自主、科學、精細,並沿著法治化的道路不斷發展、完善。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