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放矢: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
蔣文齡
自然界是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基礎和前提。人類活動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否則就會遭到大自然的報復。建設生態文明是一場涉及生産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的革命性變革,必須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成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黨的十八大提出“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日益明確。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價值取向引導下,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取得重要進展,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資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態保護和修複製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等生態文明制度相繼建立、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初步得到遏制,人與自然關係得到極大改善。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評價標準。生態文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提出“生態興則文明興”“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産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産力”“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産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一系列重要論述,既彰顯了我們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智慧和堅定決心,也深刻闡釋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意義。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評價標準。我們要堅持好運用好這一評價標準,進一步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著力補齊制度短板,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逐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環境標準、環保國際條約等組成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制度建設取得明顯進展,但現實中還存在制度執行不到位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在制度執行和落實上狠下功夫。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制度,強化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管控、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管理,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強化生態文明制度的執行力,加強對生態文明制度執行的監督,切實把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成果更好轉化為生態環境治理效能。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嚴懲重罰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嚴格落實領導幹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嚴格考核問責,牢固樹立制度的權威,讓完善的制度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保障。
(作者為中共寧夏區委黨校(寧夏行政學院)常務副校(院)長、寧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
《 人民日報 》( 2020年06月30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