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促進新股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2010-08-23 09:40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程軼文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日就發佈《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回答了記者提問。他表示,加大網下報價的責任機制,能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目前,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和推出存量配售的條件還不成熟。

  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中國證券報:《指導意見》提出了網下可搖號配售,這主要是解決什麼問題?

  答:網下配售主要由報價和配售兩個環節構成。第一階段改革提出了最低申購量要求,機構投資者在參與詢價時需同時申報價格及對應的申購數量,基本杜絕了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的情況,由此解決了報價環節的問題。但是在配售環節,目前網下配售採用的是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報價機構均可獲配股份,由於認購踴躍,單個機構獲配股份數量較少。以中小板公司發行為例,單一機構通常只能獲配幾萬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萬股。因獲配股份數量太少,詢價對象認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並審慎報價的動力比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報價隨意的情況,有人為抬高報價水準的傾向。

  為此,《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網下報價的責任機制。在具體操作上,不再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發行人事前對網下配售確定配售數量,再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可獲配機構。這樣單個詢價機構需要購買的股份數量和相應的資金會大幅增加,加大了定價者的責任,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中國證券報:擴大詢價對象範圍,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目前A股市場參與詢價和配售的對象限定為基金公司等六類機構,同國際市場相比,可參與機構的種類、數量相對有限,且主承銷商不能挑選。這一方面存在參與詢價的機構不夠充分的情況,不能發揮主承銷商選擇優質投資者的市場功能,另一方面由於詢價機構為所有承銷活動的公共客戶,使得承銷商在平衡發行人和投資人利益時,傾向於發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價格的動力強,而不夠重視投資者的利益。

  從長期趨勢來看,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從現階段來看完全放開條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創造條件。在這個方面《指導意見》進行了一定嘗試,適度擴大網下詢價機構的範圍。在具體操作上,網下機構擴容採用的是主承銷商挑選推薦方式,即主承銷商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優質長期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這樣,在發行時參與詢價和配售的除了目前的詢價對象之外,還包括由該項目的主承銷商推薦的部分機構。從單次發行來看,新增的網下機構數量不多,對目前詢價對象隊伍的衝擊也不大。同時,承銷商推薦機構投資者必須遵循嚴格的標準,履行科學透明的決策程式,建立一個本公司內部的機構投資者名單,在具體項目發行時,再從這個機構名單中挑選一部分機構參與詢價和配售,同時公開披露挑選這些機構的具體標準、決策過程,這些機構投資者均由證券業協會進行登記備案管理。

  推出存量配售條件還不成熟

  中國證券報:市場有人建議監管部門推出主承銷商配售權、存量配售等制度安排,《指導意見》對此有何考慮?

  答:很長時間以來,主承銷商配售權和存量發售都是市場熱議的話題,這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境外成熟市場都有這兩項制度安排。對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從長期趨勢來看,這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從現階段來看完全放開條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創造條件。存量配售也是同樣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完善和解決相關技術和理念、認識等問題。因此,對主承銷商配售權、存量配售問題我們將繼續進行研究,待市場條件成熟時擇機推出。

  需要強調的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涉及面廣,需要主要的參與各方擔負起自己的職責,也就是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記者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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