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勇:推進資産證券化 避免表外貸款窘境

2009-12-30 08:39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肖燕

  日前,銀監會正式向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銀信合作理財産品不得投資于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産或票據資産。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該《通知》一經發佈,業內人士便指出銀行仍有可能通過同業協作,直接用信託貸款替代新增貸款等方式尋求變通。實質上,銀行發行信貸類理財産品本身就源於我國資産證券化不發達的現狀,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信貸理財計劃也可以被視為銀行將表外資産進行“資産證券化”的操作。因此,要徹底避免出現“表外貸款”的尷尬境況,監管部門還應創造條件建立信貸資産轉讓平臺,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進程。

  利用信託平臺募資,而後置換銀行信貸資産為銀行理財産品的運作模式,近年來一直是銀行理財市場的主流業務之一,在政府收緊銀行信貸時便更為活躍。伴隨上半年天量信貸的投放,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壓力愈加明顯,銀行放貸衝動亦隨之受到抑制,但是市場資金需求卻依然旺盛,在信貸資産轉讓平臺不成熟的情況下,信貸理財計劃自然成為銀行騰挪信貸空間、釋放擠佔的資本和撥備的“萬全之策”。此外,信貸類理財産品的收益率高於銀行存款,且多年來並未出現虧本現象,具有良好的收益與風險組合,因而深得廣大投資者的青睞,近年來“長盛不衰”。

  儘管有諸多優勢,但是作為“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産品”,信貸類理財産品仍存在風險。從表面上看,該類貸款的所有權通過信託公司轉移了出去,但現實中,如果借款企業出現信用風險,往往由銀行提供貸款,因此絕大部分的風險仍留在銀行。某些理財産品甚至用新發産品發行解決到期兌付問題,這種“無本取貸”的模式更是加劇流動性風險,隨著産品規模的擴大,風險也逐漸積累。加之表外貸款不在賬簿上顯現,監管層無法得知銀行業的信貸規模,更無法知悉銀行實際承擔的風險,從而給監管帶來很大障礙。因此,信貸類理財産品的叫停亦有其合理性。

  短期來看,《通知》的發佈會對目前的銀信合作理財産品尤其是信貸類理財産品發行造成衝擊,進而收窄信託公司的業務空間。但是,長期來看,這一舉措反而能規範銀信合作業務,使銀信合作産品成為真正的以客戶資産保值增值為目標的理財業務,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針對銀行中間業務的短期收縮,銀行可轉而開發與股票二級市場、農産品大宗商品掛鉤的理財産品。混業經營的進一步深化亦有助於緩解銀行完全依賴信貸的現狀,從而使銀行業出現一些新的盈利增長點。

  “貸款騰挪”的切斷,能夠使監管機構加強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目標的落實,更準確地掌握銀行信貸的準確資訊,防範銀行信貸風險。但是,在經濟仍舊需要大量信貸支援的情況下,銀行將其信貸資産完全從“表外”轉回“表內”,其資本充足率將進一步下降,這一水準能否支撐明年的大額信貸需求是有待商榷的。因此,監管機構還應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的進程,徹底擺脫表內資産“出表”的窘境。此時籌劃建立信貸資産轉讓平臺,將大大促進信貸資産證券化的進程,某種程度上亦是監管部門下發《通知》後的必然選擇。

  在銀行大舉放貸的情況下,通過貸款轉讓,不僅可以滿足銀行調節信貸規模的需要,更使銀行能夠擺脫資本充足率約束,有效擴充收入來源,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可謂“一舉多得”。而信貸資産轉讓,本身即為準信貸資産證券化交易,這對中國信貸資産證券化有著重要的推進作用。

  當然,信貸資産轉讓專業化市場的建立並不能一蹴而就,資産轉讓的透明度仍有待提高,非標準化産品的特徵使信貸資産的定價仍存在一定難度,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和評估體系更需要統一交易規則的建立和相關法律的完善,但上述問題不應成為信貸資産證券化停滯不前的理由。隨著中國金融體系的完善,信貸資産證券化將更有必要,也只有信貸資産證券化的推進,才有可能保持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不斷滿足,增強銀行信貸的流動性,避免信貸騰挪的境況,使中國金融市場發展更為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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