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銀監會證監會關於關於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援重點産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的指導意見

2009-12-23 16:52     來源:央行網站     編輯:肖燕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
支援重點産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9〕386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在企穩回升和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金融業要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決策部署,繼續貫徹實施適度寬鬆貨幣政策,保證重點産業調整振興合理的資金需求,著力擴大內需、優化信貸結構,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淘汰落後産能,提高經濟發展品質和效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汽車、鋼鐵、電子資訊、物流、紡織、裝備製造、有色金屬、輕工、石化、船舶等重點産業(以下簡稱重點産業)調整振興規劃的總體要求和《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産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的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援重點産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嚴格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著力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

    (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密切跟蹤宏觀經濟走勢,按照國家産業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的要求,緊密結合轄區實際,積極加強信貸政策宏觀指導,更多運用市場化手段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不斷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把握好信貸投放的方向、力度和節奏,合理配置信貸資源。信貸政策指導要增強針對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同時,對已經出臺的信貸政策要加強導向效果評估,有效疏通政策傳導渠道,提高政策導向效果。

    (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要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和宏觀調控要求,加強監管引導和風險提示,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信貸管理制度,加強信貸風險和投向管理,在有效防範信貸風險的基礎上,發揮信貸引導和促進産業結構調整的作用。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國家産業政策和金融調控要求,信貸投放要體現“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資産負債綜合管理要更好地服務於促進經濟科學發展。對於符合重點産業調整振興規劃要求、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符合銀行信貸原則的企業和項目,要及時高效保證信貸資金供給。對於不符合産業政策、市場準入條件、技術標準、項目資本金缺位的項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援。對屬於産能過剩的産業項目,要從嚴審查和審批貸款。

    (四)對産業鏈中輻射拉動作用強的骨幹重點産業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銀團貸款模式加大信貸支援。對符合條件的有競爭力的重點産業中小企業,鼓勵中小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國有大型銀行差異化競爭,合理確定貸款的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對基本面好、産品有市場、信用記錄較好但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的信貸需求,要按規定積極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援。

    (五)對地區主導性重點産業的核心企業和關聯中小企業,要綜合考慮産業集群的週期性風險、組織協作網路、融資擔保關係等,在科學把握貸款期限、規模和利率的同時,著力改進金融服務方式,不斷提高對新興産業集群金融支援的深度和廣度。

    二、加快推進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努力改進和加強對重點産業和新興産業的金融服務

    (六)圍繞落實重點産業調整振興規劃和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適當增設産品研發中心,加強金融創新産品研發。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家現行法律允許、財産權益歸屬清晰、風險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創新信用模式和擴大貸款抵押擔保物範圍,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風險分散轉移機制。

    (七)對輕工、紡織、裝備製造等重點産業,可探索開展核定貨值質押融資、買方付息票據貼現等業務。推動採取在建船舶、“海域使用權”抵押融資模式,對信譽良好的船東和船舶企業要及時開具付款和還款保函。發展適合物流企業融資、結算特點的物流保理和聯網結算等業務,加快現代物流業發展。

    (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專項擔保基金,促進成長型的中小電子資訊企業以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探索發展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仲介機構組成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對授信、擔保、保險等業務開展整合創新,有效滿足重點産業中科技型企業的融資需求。規範發展供應鏈融資、應收賬款質押、存貨質押、組合擔保貸款等,滿足重點産業和新興行業中自主創新型中小企業“短、頻、急、小”的資金需求。

    (九)積極改進和完善對重點産業和新興産業的金融服務方式,著力提高金融服務的品質和效率。對重點産業和新興産業中發展勢頭良好的重點骨幹企業給予積極支援。

    (十)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支援重點産業企業創新、引進和吸收成長性好、成套性強、産業關聯度高的關鍵技術和重大設備,推動國內企業自主創新和重大技術裝備國産化。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船舶出口買方信貸和保函等業務,為船舶出口、船舶出口企業技改研發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援。

    (十一)合理髮展消費信貸,積極穩妥推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完善汽車消費信貸制度和業務流程,實現資信調查、信貸辦理、車輛抵押、貸款擔保、違約處置的汽車消費信貸全過程法制化、規範化。支援和促進符合條件的國內骨幹汽車生産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建立汽車金融公司。積極開展汽車融資性租賃、購車儲蓄等業務,促進汽車消費信貸模式的多元化。

    (十二)對國家産業政策鼓勵發展的新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新醫藥、生物育種、資訊網路、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産業,要積極研發適銷對路的金融創新産品,優化信貸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加大配套金融服務和支援,促進和推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技術整合、産業集群、要素集約,支援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三、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多方面拓寬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的融資渠道 

    (十三)進一步推動多層次、多元化直接融資體系建設。創新適合重點産業企業發展需要的債券産品,積極引導和支援重點産業中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支援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會化的風險投資機制,支援和推動重點産業集群發展。依託産業基地、企業孵化器、孵化園區等産業集聚區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發行規模。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為符合條件的重點産業企業上市融資創造條件。積極推動創業板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支援重點産業和新興産業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新渠道。

    (十四)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加快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等,鼓勵有條件的境內上市公司實施境外並購,進一步發揮並購重組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基礎作用。規範發展股權質押貸款。鼓勵信託公司發揮功能優勢,開展符合國家重點産業調整、振興政策的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擴大發行金融債券的財務公司範圍,支援重點産業企業集團發展。引導商業銀行進入金融租賃業,提高行業整體實力,充分發揮融資租賃對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的積極作用。

    (十五)充分發揮保險對重點産業調整振興的風險保障作用。支援保險企業積極開發與重點産業特點相適應的個性化、差異化的保險産品。創新中小企業保險産品和承保模式,促進中小企業生産經營穩定。積極推進科技保險發展,探索建立使用國産首臺首套裝備的保險風險補償機制。穩步發展住房、汽車等消費信貸保險,加強保險企業與銀行的合作,促進消費增長。推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發展,支援國內信用銷售。

    (十六)推動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保險企業積極配合國家産業和外經貿政策,通過提供中長期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資信調查、發佈行業及重大風險預警資訊、商賬追收等服務方式,在費率、限額、理賠等方面給予支援,幫助重點産業出口企業化解出口收匯等各類風險,支援企業擴大出口和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貿易和投資。

    四、推進企業兼併重組,支援重點産業實施“走出去”戰略

    (十七)加強和改進境內外並購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善制度、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境內外並購貸款,支援企業兼併重組。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貼息、風險獎補、設立並購基金等方式,引導和支援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企業並購重組業務。對重點産業企業在境外投資國家建設急需的能源、礦産等戰略資源,開展境外資源勘探和開發,以及向境外轉移過剩的生産能力和成熟技術,金融機構要做好信貸支援和外匯收支等配套金融服務。

    (十八)積極支援有條件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併重組。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探索完善市場化定價機制,提高並購重組效率。不斷豐富並購方式,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和多種金融工具組合作為並購重組支付方式。健全、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規範引導證券經營機構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提供仲介服務,並提供融資支援。進一步修訂完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規章及相關配套文件,簡化行政許可程式,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提供支援和便利。進一步提高並購重組活動透明度,有效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為並購重組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十九)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便利重點産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吸收更多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外匯市場産品,為重點産業企業規避匯率風險提供更多市場工具。支援重點産業企業建立境外行銷網路,穩定高端産品出口份額。

    (二十)加大境內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金融支援。推動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為重點産業中有競爭力的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提供進出口收付匯服務便利。進一步簡化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程式和方式,便利重點産業企業出口和先進技術進口。鼓勵金融機構靈活運用票據貼現、押匯貸款、對外擔保等方式,緩解重點産業出口企業資金週轉困難。進一步完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支援物流等現代服務業的對外開放。靈活掌握出口收結匯聯網政策,進一步提高船舶企業預收款結匯額度,為船舶出口外匯核銷提供便利,保證造船企業正常資金需求。滿足符合條件的電子資訊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産品更新換代的外匯資金需求,通過進出口銀行提供優惠利率進口信貸方式給予支援。

    (二十一)積極探索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加緊推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分散“走出去”企業的匯率風險,提高海外金融服務能力。進一步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範圍,增加試點企業數量。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並在有效監管的基礎上穩步推進跨境投融資的便利化。增加出口信貸資金投放,支援國內企業承攬國外重大工程,帶動船舶、冶金設備、裝備製造成套設備和施工機械出口。

    五、加強信貸結構和信貸風險預警監測,有效抑制産能過剩和防範金融風險

    (二十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加強溝通、協調和聯動,加強轄區內信貸結構和信貸風險預警監測,對不符合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以及相關産業政策要求,未按規定程式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尤其是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産能落後、違法違規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援,並要採取妥善有效措施保護銀行信貸資産安全。

    (二十三)嚴格發債、資本市場融資審核程式。對不符合重點産業調整振興規劃和國家已經明確為産能過剩的行業以及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禁止通過新發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股票或增資擴股等方式融資。

    (二十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把信貸關,在積極支援企業技術改造和淘汰落後産能的同時,禁止對國家已明確為嚴重産能過剩的産業中的企業和項目盲目發放貸款。進一步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生態環保項目的金融支援,支援發展低碳經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多種形式的低碳金融創新産品,對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要求的企業和項目按照“綠色信貸”原則加大支援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戶環保分類識別系統,支援發展迴圈經濟,從嚴限制對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消耗型的企業和項目的融資支援。

    (二十五)進一步加強防控信貸風險的制度和機制建設,發展和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建立信貸結構和存貸期限錯配情況按季監測報告制度,加強對重點産業金融服務狀況的動態監測。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資訊互通機制和聯合預警機制,積極改進和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撥備管理和資本充足管理,有效控制貸款風險。

    (二十六)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條件,以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制度。及時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貸資金運作的風險監測、風險提示和風險防範,對於出資不實、治理架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金管理運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資平臺,要嚴格限制貸款,有效提高對各種貸款特別是中長期貸款和政府背景貸款的信貸風險評估和管理能力。

    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將本意見迅速轉發至轄區內各中資金融機構,並做好政策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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