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1 08:25 來源:台灣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2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教師若行為不檢,最長可被執行4年反省期,情節重大者除外。
臺灣地區現行“教師法”包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師不得聘任的規定,但未考慮犯行人改正的可能,因此被提出修正要求。修正案今日送交討論後,達到審核門坎。
初審條文規定,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者教師倫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工作有具體事實、體罰或者霸淩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都應受到處罰,教師行為不檢經決定解聘或不續聘者,將被根據案件情節,議決1年到4年不得受聘擔任教職。
而性侵、性騷擾、性霸淩、體罰對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老師仍要接受不得再任教職的處罰。
對於修正前後的不同,臺當局“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説,相比之前一刀切的判決,“新法”區分為兩個樣態,情節重大者仍要接受解聘、甚至終身無法恢復教職的處罰,而情節輕微者有1到4年的改善反省期,一旦期滿,可回聘為老師。(台灣網 李帥)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