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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2001-04-20 12:59: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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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兩制”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為收回香港、澳門,實現臺灣地區與祖國大陸和平統一而提出的一項重要戰略方針。1983年以後,鄧小平在多次談話中,對“一國兩制”的構想作了具體闡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構想,獲得會議通過,“一國兩制”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國策。

  中國政府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概括地説,就是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在一個統一的國家內,允許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並存。中國的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長期和平共存,誰也不吃掉誰。

  一個中國原則是中國政府對臺政策的基石。經由鄧小平同志的倡導,中國政府自1979年開始實行和平統一的方針,並逐步形成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解決臺灣問題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一個中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分裂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言行,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反對一切可能導致“臺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徑。臺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不存在什麼“自決”的問題。

  (二)兩制並存。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祖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保持原有的制度,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兩岸統一後,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與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産、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外國人投資等均受法律保護。

  (三)高度自治。兩岸統一後,臺灣成為特別行政區。它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擁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臺灣還可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臺灣黨、政、軍、經、財、文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軍隊,中央政府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臺。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臺灣各界代表人士,還可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

  (四)和平談判。通過接觸與談判,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願。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如果因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被分裂,兵戎相見,骨肉相殘,對兩岸同胞都是極其不幸的。但中國無義務對任何圖謀分裂中國的行動,作出放棄使用武力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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