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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2013.01.17)

2013-01-18 08:51 來源:廣電總局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廣電總局電影管理局
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

  一、關於臺灣影片的界定

  臺灣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臺灣有關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擁有50%以上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臺灣居民應佔組別整體員工數的50%以上。

  二、關於引進臺灣影片

  1、由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進出口分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臺灣影片的進口業務。

  2、進口供公映的臺灣影片經國家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根據《電影管理條例》進行審查,取得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後,方可發行、放映。凡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臺灣影片,作為進口影片在大陸發行,不受進口影片配額限制。

  3、引進臺灣影片要遵循以下原則:堅持引進思想性、藝術性較好與技術製作水準較高的優秀影片;同時,作為大陸與臺灣文化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引進不同類型、不同題材、不同藝術風格的影片。

  4、引進臺灣影片按照國家有關進口影片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三、關於大陸與臺灣合作攝製電影

  在參照《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的同時,對於兩岸合作攝製電影,執行以下規定:

  1.聯合攝製的電影,故事情節和主要人物須與兩岸有關。

  2.聯合攝製的電影,聘用境外主創人員,應經廣電總局批准,其中飾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員中,大陸演員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創人員可不受比例限制。

  3.經總局批准,合作攝製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可不受特殊技術要求限制,在臺灣完成。

  4、根據相關規定,大陸與臺灣合作攝製的影片在大陸發行方面,享受國産影片相關待遇。

  四、關於大陸與臺灣投資改建影院

  臺商投資者在大陸投資改建影院,參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廣電總局 商務部 文化部令第21號)執行。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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