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資料  >  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 正文

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2013.01.01)

2012-11-30 10:53 來源: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令

 第 22 號

  《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第2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苗圩
                              2012年11月5日

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業餘無線電臺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業餘無線電活動的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臺,對業餘無線電臺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業餘無線電臺,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第三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對業餘無線電臺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四條 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國家鼓勵和支援業餘無線電通信技術的研究、普及和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無線電通信活動。

  依法設置的業餘無線電臺受國家法律保護。 

[責任編輯:孟雅詩]

涉臺常識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