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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13.07.01)

2012-12-28 10:16 來源:財政部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73 號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公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2月6日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産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許可權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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