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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金融政策中最核心細則落地

2014-05-23 09:35 來源:證券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審慎管理細則(試行)》為在上海自貿區內先行先試資本項目可兌換等金融領域改革提供了工具和載體

  ■本報記者 閆立良

  5月22日,央行上海總部發佈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實施細則》)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審慎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審慎管理細則》),被視為央行支援上海自貿區金融政策中最核心的細則落地。央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長張新稱,這兩項細則的發佈意味著央行支援上海自貿區的金融細則已經基本出齊。

  去年12月,央行發佈了金融支援上海自貿區的“央行30條”意見,但由於缺乏具體細則,自貿區很多相關的具體業務當時還無法開展。今年2月,央行上海總部陸續發佈了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放開、外匯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五項自貿區金融細則。

  張新稱,兩項細則的落地,標誌著“央行30條”中創新有利於風險管理賬戶體系的政策框架已基本成型,這為在上海自貿區內先行先試資本項目可兌換等金融領域改革提供了工具和載體。

  《業務實施細則》核心內容包括:一是上海地區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建立分賬核算單元,為開立自由貿易賬戶的區內主體提供經常項目、直接投資和“央行30條”中投融資創新相關等業務的金融服務,以及按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為境外機構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

  二是明確自由貿易賬戶為規則統一的本外幣賬戶,區內主體和境外機構可根據需要開立。

  三是明確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機構賬戶,以及自由貿易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按宏觀審慎的原則實施管理;對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含區內)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根據有限滲透加嚴格管理的原則,按跨境業務實施管理;對同一非金融機構的自由貿易賬戶與其一般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按《業務實施細則》規定的四個渠道辦理。

  四是《業務實施細則》細化了自由貿易賬戶資金兌換的具體政策安排,對已實現可兌換(包括經常項目和直接投資相關)的業務,自由貿易賬戶內資金可自由兌換。

  五是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機構可在獲准後,向上海自貿區內及境外提供各類跨境金融交易及清算結算服務。

  《審慎管理細則》建立了風險預警與處置機制。央行上海總部將開展非現場監測,並根據不同預警指標,在出現資金異常流動的情形下,採取延長賬戶存放期、徵收特別存款準備金、實行零息存款準備金以及臨時資本管制等干預手段,維護實驗區金融環境的穩健運作。

  張新表示,此次發佈的兩個細則共同構建了有利於風險管理的試驗區賬戶體系框架,為下一步推動上海自貿區投融資匯兌創新業務發展奠定了基礎。在這兩項細則發佈後,上海自貿區區內主體可依託自由貿易賬戶這一載體,積極開展投融資匯兌等創新業務,依據“成熟一項、推動一項”的總體原則,另行制定實施辦法,在試驗區積極穩步推動個人跨境投資、資本市場開放、跨境融資便利化等改革試點,進一步優化試驗區營商環境,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今後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可以利用其工具和載體推進相應改革。”張新表示,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和自由貿易賬戶,所有上海地區金融機構都可以按照要求建立,同時,也不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需要按照先本幣後外幣的原則,從本幣起步,6個月以後,央行同外匯局進行評估,條件成熟時開展外幣業務。

  張新強調,不能把自由貿易賬戶和投融資便利化完全劃等號,前者提供管理載體和工具。投融資便利化涉及到的資本賬戶可兌換,不是做完全的自由的可兌換。而是有類別、有步驟的資本可兌換。

  上海市常務副市長屠光紹指出,這兩個細則的發佈,標誌著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又到了一個新的時期。自貿區的金融改革,包括這套分賬體系將來所對應的、所支撐的資本項下的可兌換、資金跨境流動,不僅應該代表自貿區內的金融改革方向,還要能夠代表整個金融改革大方向。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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