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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將住豪宅領低保定為詐騙罪

2014-04-22 09:5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開豪車住豪宅領低保 擬定詐騙罪

  最高立法機關14年來第10次解釋刑法,內容涉及單位犯罪、騙取低保等4方面;首次解釋新刑訴法

  昨天舉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擬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4條刑法解釋,涉及單位犯罪、虛假出資、騙取社保和食用珍貴野生動物。最高立法機關第10次對1997年新刑法的適用作出解釋,也是首次對2013年實施的新刑訴法作出解釋。

  2000年首次解釋新刑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介紹,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決定和8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還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先後對刑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問題作出9個法律解釋。

  首次對刑法作出解釋,是在2000年4月,對刑法第93條“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問題”作出明確。

  根據立法法,“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法律制定之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提出法律解釋的機關,包括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最高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

  法律解釋與法律效力等同

  據介紹,法律解釋實際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96年起作過的法律解釋有16個,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關於國籍法在香港澳門的適用;二是關於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含義;三是關於刑法的。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經過“大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大修”之後,第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刑訴法的3條解釋,主要涉及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予以逮捕、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訴、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和收監程式等。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釋不是新創設法律制度,也不是對現行法律作修改,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一致,可以經過一次審議就表決通過。

  ■ 解讀

  1

  “單位組織殺人” 組織策劃實施者擔刑責

  涉及條款:【刑法第30條】

  解釋草案: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疑:現行的刑法,單位犯罪主要是在經濟領域。有些犯罪,比如殺人、傷害、盜竊、拘禁等,沒有規定單位犯罪。

  但在實際生活中,存在單位決策實施盜竊,竊水、竊電。單位為了打倒競爭對手,雇兇殺人,為了追債,單位非法拘禁。

  對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對單位實施的這些行為,應該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法工委研究認為,對傳統的侵犯人身財産權利的犯罪,刑法分則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對這些犯罪不認為是單位犯罪,不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但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責。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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