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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自還地方債“試水”背後的經濟信號

2014-05-22 08:52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記者韓潔、姚玉潔、高立) 財政部21日宣佈,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在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此舉被視為我國推進地方政府舉債陽光化、市場化的重要探索。

  自發自還試點是否意味著我國允許地方自主發債?新辦法釋放哪些市場化發債信號?“解禁”地方發債該如何更好防控風險?新華社記者第一時間採訪權威專家,解讀試點背後的改革新意。

  自行發債的“升級版”與自主發債仍有距離

  權威財經專家指出,此試點與自主發債並非一回事,實為此前推出的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的“升級版”。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理髮行已進入第六年,從2011年四季度起,國務院批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率先試點自行發債,並於去年新增山東、江蘇試點。

  在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看來,此次自發自還試點,並非完全的自主發債,實際是自行發債的升級版。不同之處在於,自行發債雖允許地方自己組織發行,但還是中央財政代為還本付息,再從地方扣除還債本息;而自發自還則強調地方要自行還本付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自發自還試點的推出,走出了原先地方政府舉債、中央提供隱性擔保的框架,有助於提高地方財政自主權,推進陽光化舉債。

  對於市場關注的“自主發債”,專家指出,理論上應滿足“項目自主、發債規模自主、用途自定、償債自負”的要求。目前看,自發自還試點地區在發債額度、期限等方面都受到嚴格限制。

  此次納入試點的上海財政局相關人士也表示,自發自還離自主發債還有距離。自主發債需要具體一系列前提,包括地方債務公開,取消地方融資平臺,地方政府負債全部納入預算,並報人大批准。目前各地方融資平臺還沒有納入財政預算。

  釋放市場化發債信號 10年期新品為地方融資減壓

  專家指出,此次出臺的自發自還試點辦法,更是釋放出市場化發債的積極信號,加快地方政府舉債的陽光化進程。

  去年納入自行發債試點的山東省,此次也出現在自發自還試點省份中。此次試點辦法強調按“市場化原則”發行政府債券,並提出要開展債券信用評級,讓山東省財政廳辦公室主任高劍鋒眼前一亮。

  “去年山東省首次自行組織發債,沒想到市場反應非常好,認購高且發行利率低,顯示了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認可。”高劍鋒認為,自發自還試點將更強調市場的作用,利率市場決定,信用市場評級,發債市場監管,更有利於規範和約束地方政府舉債行為。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審計研究室主任汪德華認為,今年以來房地産市場的不景氣加劇地方財政和融資壓力,此次試點推出有利於推進地方債券的長期化,扭轉當前畸形的土地財政,降低地方融資成本。

  國泰君安首席債券研究員徐寒飛注意到此次試點新增10年期債券産品。他認為,當前,地方債一個重要風險來源就是再融資壓力。過去政府債期限較短,不到7年,地方債務不斷滾動,借新還舊,利息越滾越大,融資成本高壓力大,延長舉債期限可替代一部分城投債,有利於降低地方融資成本,緩解再融資壓力。

  防範債務風險 多道防火牆規範地方舉債

  市場化舉債,意味著不被市場認可的地方,有可能背上更高的融資成本。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能力償債怎麼辦?面對地方舉債熱情,如何防止地方通過收費、轉移公共服務資金等途徑,把還債壓力轉移給老百姓?

  “要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力、義務、責任關係,對發行主體也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長官要有問責制,避免‘擊鼓傳花’、前任借錢後人賴賬等惡性迴圈,對發債規模、用途、期限、程式、償還資金來源、發債項目本身等都要有監督措施,否則後患無窮。”李曙光説。

  白景明認為,在推進自發自還試點的同時,此次中央更完善了對地方債務的管理體制。如對地方發債的規模、期限、發行方式、定價、信用評級、資訊披露、兌付等有一整套清楚的規定,是對地方發債的全面規範。

  此外,在此前自行發債試點要求地方披露債券、財政經濟運作資訊基礎上,此次試點更強調地方要披露債務情況。徐寒飛表示,只有對地方財政數據、負債狀況、現金流、地方信用等資訊陽光化、透明化,市場對地方債的認可接受程度才會提高。

  而此次試點推出的信用評級制度,也被視為防範風險的重要一環。不過,對於這一新機制,專家指出,誰來擔任評級機構,如何開展客觀公正的評估,對於這些市場關注的問題,還需要辦法進一步細化。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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